公共应收账款逾期付款利率确定为3,5%,延期利率确定为每年36%。 公共应收账款的延期利息为 3,5%,每年延期利息为 36%。
《关于重新确定公共应收账款延误费率的总统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根据该决定,第6183号《公共应收账款催收程序法》中规定的滞纳金利率变为3,5%,按月单独适用。
另一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征集总公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因此,适用于公共应收账款的递延利率(每年 24%)截至今天已确定为 36%。
根据今天提出的申请,推迟的公共应收账款将适用 36% 的年度延期利息。
公报发布日前申请延期的公共应收账款以及公报发布前延期并按照延期条件支付的公共应收账款,需适用旧的延期利率。只要从申请之日起按照延期条件支付即可。
今日之前曾提出延期申请并已接受延期的公共应收账款违反延期规定,又因新申请而再次延期的,原延期利率有效期至今日,延期36%利息对于今天之后支付的分期付款金额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