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法律地位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法律地位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法律地位

离婚是夫妻之间因各种原因终止婚姻关系,这些原因在法律中有列举,并在实践中由最高法院的判决决定。 离婚案件可分为有争议的离婚案件或无争议的离婚案件。 特别有争议的离婚案件对于想要离婚的夫妇来说极具挑战性和争议性。 因此,在本刊物中,我们将更多地分享孩子在有争议的离婚案件中的经历。

但是,如果有一个人受离婚案的影响很大,甚至可能是夫妻,那就是离婚案双方的共同子女。 在争议离婚的情况下,由于离婚案件,联名子女感到很大的空虚感,本应成长的家庭结构恶化,此时只能与父母中的一个人相处在建立私人关系的法院判决中,他们无法从家庭概念的温暖和真诚中获得足够的效率。 这种情况会在以后引发很多心理问题,尤其是对于从小直接或间接目睹父母离婚案件的孩子。

离婚子女监护权

孩子的共同抚养权是离婚案件的从属关系。 换言之,不必等到离婚案的判决结果出来,才可以作出抚养权的决定。 在有争议的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没有请求,法官也可以就抚养权问题作出决定,因为孩子的最大利益是与公共秩序相关的原则。

对于离婚案件中共同子女的抚养权,“临时抚养权”的规定是在有争议的离婚案件中以防万一。 如果在审判后决定离婚,则临时监护权结束并决定永久监护权。

在决定由哪一方放弃孩子的监护权时,最优先考虑的规则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原则。 抚养权的决定是在考虑孩子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 因此,并不总是可以将孩子的监护权交给母亲。 如果母亲虐待共同子女、酗酒或吸毒或忽视孩子,监护权可能会留给父亲。 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监护权多为母亲,尤其是早期在制定监护权规定时,对母子关系的考量较多。 由于这样的细节 安卡拉离婚律师 合作很重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可以解释为母子之间早期建立的母子关系动态对儿童心理的重要影响。

在无法获得监护权的配偶与子女之间建立个人关系

未将监护权留给自己的配偶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与孩子建立私人关系的决定,特殊情况除外。 除非有相反的正当理由,否则应接受该请求。 子女与未获监护权的配偶建立个人关系,既是子女的权利,也是无法获得监护权的配偶的权利,因此是最佳原则的结果之一孩子的兴趣。

与孩子建立个人关系的决定通常包括以下条款:

  • “每月第1、3周周五18:00至周日18:00之间以寄宿制建立人际关系”
  • “每年暑假1月12日00:30至18月00日XNUMX:XNUMX寄宿建立人际关系”

尽管法院已就监护权做出决定,但希望在另一方与孩子之间建立个人关系,以便孩子能够在一个统一的家庭结构中成长,并且另一方父母不被剥夺爱,关注和教育。

资源: https://www.delilavukatl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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