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用和安置规定的变化

教师任用和安置规定的变化
教师任用和安置规定的变化

《关于修改国民教育部教师聘任和调动条例的条例》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相应地,包含在相关条例基础条款中并在其他条款中提及的立法根据所做的更改进行了更新,相关条款包括了《教师职业法》。

根据该修正案,由于扩大了获得奥运学位的国家级运动员免试任教的范围,《教师外派和调动条例》也作了这样的安排。

符合教学要求的国家级运动员;

a) 在奥运会或残奥会个人或团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b) 在世界和欧洲锦标赛中,在比赛之日,在国家运动员证书的主题中,在奥运会项目所包含的体育项目的高级和初级年龄组中排名前三名的人,

c) 在国际奥委会组织的夏季和冬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中获得个人或团体比赛前三名的选手,

ç) 大运会、地中海运动会、奥林匹克分会、个人或团体比赛的前三名,

d) 代表我国至少十次参加奥运会项目中体育项目的世界和欧洲锦标赛团体运动,以及参加这些比赛的预选赛和团体预选赛的人,并获得了国家运动员证书,

e) 在聋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个人或团体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f) 已授予国际奥委会承认的体育分会高、低年龄段世界和欧洲锦标赛前三名的前三名体育教职工申请聘任为体育教职工候补教师的权利. 据称,在这方面的任命将在青年和体育部的协调下进行。

另一方面,将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管理人员和教师”改为“管理人员、教师和专家培训师”。 因此,在计算教师的服务分数时,安排了将在民办教育机构担任专职教师的时间计入任务所在服务区的第一服务区。

 

成为第一个发表评论的人

留下回应

您的电子邮件地址将不会被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