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338 号法修改税务程序法和一些法律

税务程序法及部分法律修改法
税务程序法及部分法律修改法

26 年 10 月 2021 日官方公报编号 31640,公布了《7338 税收诉讼法及部分法律修改法》。

26 年 2021 月 XNUMX 日,星期二 官方报纸 编号:31640
THE LAW
税务程序法和一些法律的变化

制作法

 

法律编号 7338 接受日期:14/10/2021

第1条 -  以下条款已添加到日期为 31/12/1960 的所得税法中,编号为 193,在重复的第 20 条之后。

“通过简单程序确定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重复第20/A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所得,纳税人按照简易方法确定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2条 -  第193号法在重复第20条之后增加了以下条款。

“移动设备社交内容创建和应用程序开发的收入异常:

参考条款 20/B – 在互联网上通过社交网络提供商共享文本、图像、音频和视频等内容的社交内容生产者,以及社交内容生产者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为移动设备开发应用程序的人,例如作为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通过电子应用程序共享和销售平台,收入免征所得税。

为了享受这项豁免,必须在土耳其设立的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且与这些活动相关的所有收入必须完全通过该账户收取。

银行有义务按照转帐之日的 15% 的税率,按照转入在此背景下开设的账户的收入金额预扣所得税,并按照第 98 条和第 119 条的原则进行申报和缴纳。法律。 此项款项不得在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内扣缴。

纳税人因第一款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产生的收入或收入,不妨碍其享受例外待遇。

第一款范围内的总收入超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关税第四收入部分的金额,以及未按照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收取与活动有关的全部收入的,不能从这项豁免中受益。 有此种情形的,不承担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扣缴义务。

如果确定不满足与例外有关的条件,则将未完全应计的税款与违约利息一起扣除税收损失罚款。

主席,将本条中的预扣税率分别降低至每类活动的零,并通过增加一倍来重新确定; 财政部有权决定有关本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3条 -  第193号法在重复第20条之后增加了以下条款。

“农业支持付款收入的豁免:

重复第 20/C 条 – 公共机构和组织支付的农业支持费免征所得税。”

第4条 -  193号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句废止,该款中“以这种方式征税的”为“以这种方式确定收入的”,“以这种方式征税的”简单的方式”第三段是“这样确定的收入”,第五段是“被征税”,第六段是“被征税的东西”不得以任何方式以简单的方式征税。” 这句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简单地确定已获得报酬的人的收入”。 被改为。

第5条 -  删除第193号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或者以简易程序征税”的表述,并废止第(十五)项。

第6条 -  第193号法第92条第一款中,“从二月初至次年二十五日晚,所得仅由简易程序确定的商业所得”已从文章正文中删除。

第7条 -  废止第193号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款(四)项。

第8条 -  193号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根据年度申报报告的收入应计的所得税分两期支付,分别在 XNUMX 月和 XNUMX 月。”

第9条 -  193号法第120条重复第一款修改如下,废止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六”改为“三”,将第五款中的“六”改为“六”改为“三”。

“商业利润持有者和个体经营者,按照本法关于确定商业或职业收入的规定,在前九个月确定的季度收入中扣除当期所得税在相关会计期间,第103条的关税适用于第一个收入部分,他们缴纳暂定税。 迄今为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得和履行公证职责的人从这些作品中取得的所得,不计入暂定税基。 在计算暂定税基时,考虑了税收诉讼法的估价规定以及本法规定的折扣和例外情况。 期末资产只能根据记录确定,如果需要,可以在计算暂定税基时考虑在内。

第10条 -  193号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款修改如下,废止第四款第二句。

“第二。 已在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在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补充、依职权或行政评估的税种。不超过此条件的,不视为违反。) ”

第11条 -  第 193 号法在第 91 条暂行之后增加了以下暂行条款。

“暂行第 92 条——对本条生效日期前公共机构和组织支付的农业支持款项预扣征收的所得税,前提是农民在更正期限内向授权征收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且不提交提起诉讼,放弃诉讼,税号213号。根据诉讼法的更正规定,驳回并返还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计算的利息。与收集日期相同的法律。

根据之前作出的决定且尚未用尽法律救济,对于为受益于本条规定而放弃的案件,不采取任何行动,不继续行政部门提起的诉讼,利息、诉讼费用如果有,则不会判给或支付律师费。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终审判决者的引渡请求。

财政部有权决定本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12条 -  4年1月1961日第213号税收诉讼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句修改如下。

“财政部认为必要时; 设立税务局和区域数据处理中心,包括以电子方式设立的税务局和地区数据处理中心,无论纳税人在地址登记系统中的工作地点和结算地址,并设立税务局下属分支机构,将税务局指定为其他税务局的分支机构,确定税务机关的权限、职责和责任的程序,根据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税种、专业和业务集团、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确定纳税人所属的税务机关税务局可以由其他税务局进行,税务局进行的交易以电子方式进行,并有权确定原则。”

第13条 -  第213号法第五条第五款后增加下款。

“在与税务局职责范围相关的工作中,通过采购服务而受雇的合伙人和经理,以及接受服务的合伙人和经理,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禁令。就他们所获知的秘密以及其他即使他们离职也应该保密的事情而言。”

第14条 -  213号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增加以下句子。

“在这种情况下,由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或他们指派的官员发出通知。 通知书包括通知书的主题和发出机关,并警告三十日内未提出申请,视为通知书已作出的警告,以下列方式允许的方式发送给收件人。那个国家的立法。 当有文件证明通知已根据该国法律送达收件人时,如果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未在通知之日起 XNUMX 天内提出申请,则该通知将被视为已在第三十天结束。 如果收件人在向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提出申请时未收到通知文件,则该通知应视为在拟定报告之日作出。 该文件无需等待即可返回给当局。”

“到目前为止,税务局的文件要通知外国人民,税务局局长; 在没有税务局的地方,由税务局直接寄给土耳其大使馆或领事馆。”

第15条 -  213号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增加下款,本条增加下款。

“4。 如果通过公告发布的公报主题涉及分别超过 3.600 土耳其里拉的税收或税收处罚,也可以在财政部下属税务局的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和财务,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

“财政部有权将第一款第(四)项数额增加至十倍,减至零,确定公告的范围、形式、时间、期限和程序,关于实施该条款的原则。”

第16条 -  第213号法律的第120条增加了以下段落。

“税务局有权通过单独或共同考虑税收和负债类型以及需要更正的金额来授权更正机构的转移,以允许由接收方以外的税务机关进行更正。它是附属的,并确定有关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17条 -  213号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将“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改为“单位内”,第二款废止,“在本案中检查”在第三段,“检查”在第四段。如果是在公寓里做的,把“想要”改成“想要”,把“带到公寓”改为“呈现” "并在文章中添加了以下段落。

“考试是在公寓里进行的,这并不妨碍接受考试的人在工作场所发现和进行学习。

如果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要求,且有工作场所,也可以在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实施本条的程序和原则由财政部颁布的规定确定。

第18条 -  213号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如下,废止第(二)款,将第(三)款中的“存在于”改为“在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第六段“在电子环境下执行与税务审查有关的交易,在电子环境下安排信函、通知和会议记录”的框架内,该短语已添加到短语之后。

“一。 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试科目税务考试科目及考试开始时间。 此外,他们还将信函副本发送给其所属单位和相关税务机关。”

第19条 -  第213号法在第170条之后增加了以下条款。

“公共机构和组织发出的通知:

第 170/A 条 – 财政部,如果根据本法纳税人有义务报告的信息由公共机构和组织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知财政部,则接受该通知作为由财政部发出的通知。纳税人,有权单独或共同确定收入要素和负债类型、税收、工作场所和公司,并确定有关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20条 -  在第213条之后,在第226号法中增加了以下条款。

“注意电子保存的分类账:

第 226/A 条 – 在土耳其商法第 64 条第三款的权限范围内,在财政部和财政部联合确定的程序、原则和期限内获得电子环境中保存的账簿证书。财政部和财政部。在本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和期限内批准的,视为批准实施本法。

未在规定的程序、原则和期限内收到或者批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第21条 -  213号法第227条第三款中的“本法”修改为“本法,包括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的”。

第22条 -  213号法第227条第三款第一句“纳税人未按时提交证明报告的,不能享受证明权。” “及时提交鉴证报告是必须的”这句话。 并且在第一句之后的段落中添加了以下句子。

“如果没有按时提交认证报告,则在通知纳税人的情况下,有 60 天的截止日期。 如果未在此期限内提交证明报告,纳税人不能享受被证明的权利。

第23条 -  213号法第234条第一款修改如下,增加下列各款。

“一、二类商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有义务记账的,收入以简单方法确定的人,在本法范围内没有出具单据的义务,或者货物他们从他们那里购买(除了他们从农民那里购买的在实际程序中不征税的商品),或者 他们出具费用单,他们将为卖方签字。 为免税商人开具的费用单就像是这些人开具的发票。

“费用单自交付货物之日或服务之日起最多 XNUMX 天内发出。 在此期间未发行的费用票据被视为从未发行过。

前提是它们包含第二段规定的信息;

a) 在第四段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19 年 10 月 2005 日《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编号为 5411,是在 20 年 6 月 2013 日《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机构法》范围内授权的支付机构,编号为 6493或在 9 年 5 月 2013 日的法律范围内授权的支付机构,编号为 6475。 如果通过根据第 XNUMX 号邮政服务法设立的邮电组织股份公司支付,则出具的文件通过这些机构,

b) 在 7 年 11 月 2013 日第 6502 号消费者保护法范围内购买的退货商品,这些机构出具的根据第 6502 号法退回退款金额的文件,通过(a)项所列机构,

c) 依照本法无义务出具文件的事业单位和组织,对其从事的工作或者销售的货物,在其适用的相关法律范围内出具的文件;

它取代了费用单。

财政部有权决定本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24条 -  在第213号法第242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一款后增加下列各款,最后款中的“保管、调节”为“保管、调节、出示”; “保留和规范”一词应为“保留”,该段的最后一句应为“被授权为创建、签署、传输和存储电子产品的任何问题提供服务的合作伙伴、经理和员工”。在“雇员”一词之后添加了书籍、文件和记录”。

“电子分类帐证书是指经税务局批准的电子文件,其中包含符合税务局制定的关于电子环境中保存的分类帐的标准的信息。

电子记帐单是属于记帐单的全部电子记录,按照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无论形式如何规定,都以电子方式编制、签署、保存和提交。

第25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3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了“或将被出示”的表述。

第26条 -  213号法第261条第一款增加以下款。

“9. 收购价。”

第27条 -  第 213 号法第 262 条增加了以下段落。

“成本价格中还包括以下费用:

a) 与经济价值的获得或增加直接相关; 关税、关税、装卸、运输和组装费用,

b) 与经济价值的获得或增加直接相关; 费用和收费、公证人、产权契约、法院、估价、咨询、佣金和公告费用,

c) 用于经济资产融资的贷款利息费用及与之相关的汇兑差额; 在商品方面,直至该商品进入存货之日,在其他经济资产中,直至该经济资产进入存货的会计期末,以及与上述贷款有关的费用(纳税人可以自由进口利息费用和汇兑差额的其他部分计入成本价值或计入一般费用。),

ç) 存储和保险费用,直到经济资产进入库存或存货之日,

d) 购买、拆除房地产现有建筑物及平整土地所发生的费用。

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在计入存货的会计期末之前收到的补助,从成本价值中扣除。

与取得或增加经济价值(商品除外)有关的特殊消费税、不可抵扣增值税、银行保险交易税和资源利用扶持基金,纳税人可按成本进口或列示基本开销。

财政部有权决定本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28条 -  第213号法在第268条之后增加了以下条款。

“购买价格:

第 268/A 条 – 购买价格是经济资产的购买价格。 与取得经济资产有关的其他费用不计入购买价格。

第29条 -  已废除第 213 号法第 270 条。

第30条 -  废除第213号法第273条第一款第二句。

第31条 -  将213号法第298条重复的标题改为“通货膨胀调整、升值率和升值:”,并在该条中增加以下段落。

“Ç) 不考虑前款第(9)项条件的,承担全部责任并在资产负债表基础上记账的收入或企业纳税人(包括集体、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普通公司) (A) 款第 (1) 款(进行调整的人和被允许以土耳其货币以外的货币保存记录的人除外),在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的条件达到的会计期末(A)款未履行,出售-租赁其资产负债表中包含的可折旧经济资产(只要它们保持这些质量)(不包括需要回购或签发租赁证书的)以及其负债中显示的折旧资产负债表上的这些,根据下述条件。

1、货币差异和计入经济资产成本的贷款利息(包括相应的折旧)(金融资产资本化的会计期间除外)不纳入重估范围。

2、在重估时,按照本法规定的估价规定确定的,在进行估价的会计期间末已列入法定账簿的经济资产的价值及其折旧,都考虑在内。 如果任何年度都没有进行折旧,则作为重估基础的金额通过假设这些折旧已全部入账来确定。

3. 重估后价值按第(2)款确定的经济资产价值及其折旧乘以重估当年的重估率计算。

在进行估值时,将 (B) 段指定的比率考虑为重估比率。 对于被分配特殊会计期间的纳税人,以特殊会计期间开始的日历年的比率为基础。

从上一年度的 3 月开始,在暂定纳税期间进行的评估中将采用的重估率作为基础; 它是根据土耳其统计局国内生产者价格指数在第 6、9 和 3 个月与前 6、9 和 XNUMX 个月期间相比的平均价格上涨率确定的。

4、经济资产因重估而增加的价值,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专户中列示,详细列示每一项被重估的经济资产所对应的价值增加。 增值是经济资产重估后与重估前资产负债表资产净值的差额。 资产负债表资产净值表示从资产负债表资产中写入的经济资产价值中减去负债中写入的折旧所得的值。 如果在任何一年都没有对经济资产进行折旧,则通过假设这些折旧已全部入账来确定相关价值。

5、纳税人在本款范围内对其经济资产进行重估的,按照重估后的价值继续对这些资产进行折旧。 每个重估项目的价值增加及其计算方法在折旧记录中详细显示。

6. 负债中专项资金账户的增值部分,转入其他账户或以除增资外的其他方式从业务中提取的部分,应缴纳本期所得税或公司税,与本次交易发生期间的利润无关。 增加到资本的价值被视为合伙人增加到业务中的资产。 这些交易不被视为利润分配。

7、在处置重估经济资产(如出售、转让、报废、清算)时,专项资金账户中相应负债的增值按折旧处理。

8、每年的重估率只能在当年计价时考虑。 由于任何年度均未进行重估或估值率应用较低,因此以后年度不能对以前期间进行重估。

9、对于在会计期间内变为活跃的经济资产,在其活跃的会计期间不进行重估。

十、在处置重估经济资产前满足(A)款规定的通货膨胀调整条件的,按照前款第(七)款的规定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依照前款规定,本条范围内的重估增值资金在权益项目更正时从权益中扣除。 此外,因上述增资基金增资而增资不视为增资,不受通货膨胀调整。

十一、在满足(A)款规定的通货膨胀调整条件的期间,不按照本款规定进行重估。 在不满足前款规定的通货膨胀调整条件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可以按照本款的规定继续进行重估。 在这种情况下,上次资产负债表中已针对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的价值被视为经济资产重估的基础。 在确定该价值时,如果经济资产在任何年份都没有进行折旧,则假定这些折旧已全部入账。

12、在本款范围内重估的会计期间后,按照(A)款重新建立通货膨胀调整条件的,按照本款规定重估的经济资产和它们的折旧应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同时考虑到它们的最终调整值。

13、任何年度未进行重估的,可以在本段规定的范围内对下一会计期间进行重估。

14. 财政部有权决定本款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32条 -  在第213号法第315条第320款中,在“价值观”之后增加了“在不影响第XNUMX条第XNUMX款的情况下”。

第33条 -  213号法第318条第一款增加以下句子。

“在适用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时,单独确定的费率自适用之日起有效。”

第34条 -  第213号法第320条在第二款之后增加了以下几款,并在该条中增加了以下几款。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新计入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资产(第二款范围内的除外)计提折旧,自可供使用之日起计提折旧。在资产在每个会计期间保持活跃的期间内按天计算。 为以天为单位计算期限,将财政部确定并公布的使用期限乘以三百六十五。

纳税人可以自由确定经济资产的折旧年限,该折旧年限不短于财政部确定并公布的使用寿命,但每年的折旧年限相同。 目前为止,这个期限不能超过财政部确定的期限的两倍,也不能超过五十年。 当经济资产被纳入存货时,纳税人在临时纳税期结束时使用这些优惠。 以此方式确定的折旧期间和折旧率在以后的期间不能更改。

“按照本文第一段或第三段开始折旧计算后,不能放弃这种计算方法。

财政部有权决定本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35条 -  第213号法第323条第一款第(2)项中的“太小,不值得诉讼和执行程序”一语改为“不超过3.000土耳其里拉”,下款已添加到文章中。

“以经营账户记账的纳税人,在其账面费用部分,将上述范围内确定的呆账及后续向其收取的款项,记入当期账面收入部分。 ,显示它们属于哪些应收账款。”

第36条 -  213号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五款修改如下。

“由根据资产负债表记账的纳税人;

a) 如果根据业务性质认为需要更新出售的经济资产或购买类似的经济资产,或者如果业务经理做出决定并启动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产生的利润暂时处于负债状态,直至销售之日后的第三个日历年结束。可以存入账户。 出售的经济资产在此期间未发生置换或取得类似经济资产的,将暂挂的利润计入出售年度后第三个日历年的损益表。

b) 按照本法规定,从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折旧中扣除负债临时账户中的利润,包括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 本次抵销完成后,未摊销的价值继续折旧。

c) 如果保留在负债临时账户中的利润大于所购入的新资产而不是出售的经济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则将该盈余添加到出售年度后第三个日历年的损益表中.

ç) 如果在销售年度后的第三个日历年结束前终止、转让或清算业务,则将临时账户中的负债利润添加到当年的损益账户中。

财政部有权决定有关本条款适用的程序和原则。

第37条 -  213号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如下,第四款废止。

“由根据资产负债表记账的纳税人;

a) 收到保险赔款、更换已全部或部分损坏的可折旧经济资产或购置类似经济资产时,视业务性质而定,或已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已采取管理措施,超出部分自收到补偿金之日起支付给第三方,可存入临时账户负债至日历年终。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在此期间内没有发生损坏经济资产的更换或类似经济资产的收购,则将临时账户中保留的超额补偿计入下一个日历年的损益账户收到补偿的年份。

b) 根据本法规定,从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折旧中扣除临时账户中的负债补偿部分,包括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 本次抵销完成后,未摊销的价值继续折旧。

c) 如果临时账户中持有的负债中的补偿盈余大于所购入的新资产而非受损经济资产的可折旧金额,则将该盈余计入下一年的第三个日历年的损益账户。收到的补偿。

ç) 如果在收到补偿的次年第三个日历年结束前终止、转让或清算业务,则将保留在临时账户中的补偿超出的负债计入损益账户那年。

财政部有权决定有关本条款适用的程序和原则。

第38条 -  第213号法律的第339条作了如下修改。

“第 339 条 – 对于因税务损失或违规行为被罚款且处罚已最终确定的人,从税务损失处罚之日的次日起至处罚最终确定的日历年结束,直至不规范的,从处罚终了之日的次日算起第二年的日历年末。如果报销,税收损失的罚款增加百分之五十,不规范的罚款增加二十-百分之五。 但是,增加的金额不能超过最终罚款(如果最终罚款超过一项,则以金额最高者为准)。

在计算第一段中的五年和两年期间时,考虑了基于增加的处罚的最终确定日期。

第39条 -  将第213号法第352条第(6)款中的“(第215-219条)”修改为“(第215-219条,重复第242条)”。

第40条 -  213号法第353条第一款第一款“1、227”修改为“231、227、231”,该款第(八)款第一句有已更改如下,在该段第一句之后 下一段已添加到带有以下句子的段中。

“印刷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通知印刷文件的义务,或者通知不完整或不正确,将因特殊违规行为被罚款 1.400 土耳其里拉。”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义务、申报不完整或申报不正确的特别违规处罚,按自申报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的1/2的比例适用确定的期限或不完整或不正确的通知在同一期限内完成或更正。”

“第十一个。 未在同条第三款第一句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注册会计师认证报告的,对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纳入认证范围的主体,认证报告由被要求提交认证报告的纳税人代为使用,前提是不少于11土耳其里拉,不超过227土耳其里拉,特殊违规行为处以50.000%的罚款以提交条件为准。”

第41条 -  第213号法第355条标题“107/A”后增加“重复242”字样,该条第一段后增加“重复150”字样。短语“242”。

第42条 -  213号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任何税务调查或事件”修改为“已就通知事件所涉税种启动税务调查,或事件及其相关的税收类型”,并在文章中添加了以下段落。

“财政部有权确定有关实施该条款的程序和原则。”

第43条 -  213号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税收损失处罚”改为“税收处罚”。

第44条 -  在第 213 号法第 1 条补充条款第一段第一句“处罚”和“不当和特殊违规行为,罚款超过 5.000 土耳其里拉”之前添加了以下句子,以及第二句话。

“在确定可以和解的违规行为和特殊违规行为处罚时,考虑基于需要处罚的行为的罚款总额,并适用该法第5.000条的折现率不超过 376 土耳其里拉的违规和特殊违规增加 50%。”

第45条 -  213号法增补第11条第一款将“及对其征收的税务损失处罚”改为“及对其征收的税务损失处罚及违规、特殊违规行为”罚款超过 5.000 土耳其里拉”,并在该段中添加了以下句子。

“在确定可以和解的违规和特别违规处罚时,要考虑基于犯罪行为的处罚总额。”

第46条 -  在第 213 号法律第 13 条的附加条款之后添加了以下附加条款,并附有章节标题。

“第四回

相互协商程序

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附加条款 14 – 纳税人可以根据协议的“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向税务局提出申请,指控他们违反正式颁布的双重征税协议的规定征税或存在强烈的迹象表明,他们将以这种方式征税。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该申请也可以通过协定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当局提出。

如果税收可以按基数或税收差异进行划分,则只能针对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部分相对应的总差异部分进行申请。

为了对申请进行评估,必须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如果协议中没有时间申请或参考国内立法的规定,则必须在纳税人第一次意识到被指控的税收程序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违反协议的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申请期限; 通知送达的情况下,在保留提交的申报中计提税款,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下,自扣减之日起,或完成后,在协议规定的期限结束时结束如果没有这样的期限,则为三年。”

第47条 -  在第 213 号法的第 13 条附加条款之后添加了以下附加条款。

“相互协商程序和诉讼:

附加条款 15 – 根据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暂停对申请范围内评估和通知的税款和罚款以及保留提交的声明后应计税款提起诉讼的期限。

申请的请求被拒绝或者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无法达成协议的,应当将这种情况书面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函件通知之日起剩余的起诉期限内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不足十五日的,自通知之日起顺延十五日。

第48条 -  在第 213 号法的第 13 条附加条款之后添加了以下附加条款。

“结束相互协商程序申请:

附加条 16 – 如果申请是由税务局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则应书面通知纳税人。

在收到信函之日起三十天内,纳税人有义务通知税务局他们是否接受协议。 纳税人未在此期限内通知的,视为不接受所达成的协议。 如果协议结果不被接受或被视为不接受,则在三十天期限届满后重新开始起诉,可以向税务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期限不足十五日的,延长至十五日。

如果税务局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达成的协议及时被纳税人接受,则双方达成一致,并根据达成的协议调整税款和罚金。 根据第 6183 号法律确定的滞纳金利率的违约利息; 它适用于其本国税法规定的正常纳税到期日与相关评估期间之间的期间,直至纳税人声明他/她接受双方同意的结果之日为止。

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就约定事项及按照约定更正税金、罚款等事项向任何机关提起诉讼或投诉。 上述税款和罚款自通知纳税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果在此期间内缴纳了整笔税款和罚款的一半,则减免一半的罚款。

第49条 -  在第 213 号法的第 13 条附加条款之后添加了以下附加条款。

“在申请和和解请求之前提起的诉讼:

附加条款 17 – 在纳税人根据法律附加条款第 14 条的规定提出申请之前;

a) 已提起诉讼的,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结束前,税务法院不予审理; 因故审查决定的,以双方协商一致申请的结果为准。 协议结果由行政机关通知司法机关。 在没有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暂停案件的审理在税务法院继续进行。

b) 如已要求和解,则和解顺延至双方协商程序申请结束。 至此,纳税人未等待协议达成而要求使用和解权的,视为放弃其申请,且在和解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请相互协商程序,除非向缔约国另一方提出更正请求。 协商不成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本法附加第十四条的规定再次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第50条 -  在第 213 号法的第 13 条附加条款之后添加了以下附加条款。

“其他考虑:

附加条款 18 – 向税务局提出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暂停了本法规定的诉讼时效,自申请之日起,适用于申请的税收和罚款。 如果协议结果不被纳税人接受或根据附加条款第 16 条第二款被视为不接受,未决诉讼时效从这些情况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根据双方协议的结果需要在土耳其进行更正,则无论法律的诉讼时效规定如何,均适用协议的结果。 但是,如果在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对协议结果的执行有规定的期限,则保留有关该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撤回他的申请,除非他接受相互协议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停止的诉讼时效从它停止的地方继续运行。 如果纳税人撤回其申请,则保留其根据法律其他规定提出申请的权利。

应用相互协商程序并不会停止征收应计税款和罚款。

财政部有权决定实施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程序和原则。

第51条 -  第 213 号法临时第 30 条增加了以下段落。

“自本款生效之日起至 31 年 12 月 2023 日(包括这些日期),在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内获得的新机器和设备可以使用同一款。 财政部有权确定有关实施本款的程序和原则。”

第52条 -  以下临时条款已被添加到第213号法律中。

“暂行第 32 条 - 纳税人可以在建立本条的法律重申的第 298 条(Ç)段的范围内进行重估,可以申请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资产负债表中的截至会计期间结束时按照前款规定首次重新评估的会计期间和其他应折旧的经济资产,可以对其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和发生售-租-购交易或租赁的经济资产)进行重估。证书颁发,只要他们保持这些品质)在以下条件下。

a) 在重估中,截至第一个重估期之前的会计期末,根据本法的估价规定确定,并根据本法第 298 条重复的重估条款(Ç)确定的法律. 法律账簿记录中的值被考虑在内。 如果任何年度都没有进行折旧,则作为重估基础的金额通过假设这些折旧已全部入账来确定。

b) 不动产和其他应折旧经济资产按(a)项确定的价值及其重估价后的价值,用与其相关的折旧率乘以重估价得出。

以作为估值基础的重估率;

一、依照本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的;

i) 对于需要折旧的不动产和其他经济资产及其折旧,在重估的相关会计期间之前的会计期间最后一个月的 D-PPI 值在第 (Ç)款的范围内。上述条款是从上述资产负债表的日期计算的,除以下个月的D-PPI值得出的比率,

ii) 对于最近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应折旧经济资产,在前款第(Ç)款范围内重估的,为前一个会计期间最后一个月的D-PPI值。相关会计期间,获得它们的月份。通过除以下个月的 D-PPI 值得出的比率,

2. 此前,该法第 31 条暂行;

i) 至第一段之日之前需重估的不动产及其折旧,在第(Ç ) 重申的第 298 条,应计算为 2018 年 XNUMX 月的 Dİ-PPI 值。 -除以 PPI 值得出的比率,

ii) 对于需要折旧的不动产和其他应折旧经济资产及其折旧,在(D)范围内进行重估的相关会计期间之前的会计期间最后一个月的D-PPI值重复第 298 条直到第七段的日期。,除以 2021 年 XNUMX 月的 D-PPI 值得出的比率,

被考虑在内。 根据本段应考虑的 D-PPI 短语; 它表示截至 1 年 1 月 2005 日土耳其统计局确定的每个月的生产者价格指数 (PPI) 值,以及截至 1 月 1 日的国内生产者价格指数 (D-PPI) 值2014 年。

c) 不动产和其他需减值的经济资产因重估而增加的价值,应在资产负债表负债的专项资金账户中列示,显示每一个计价的不动产对应的价值增加。重估和其他可折旧经济资产。 增值额是不动产资产负债表资产净值与重估价后和重估价前其他应折旧经济资产的差额。 资产负债表资产净值是指计入资产负债表资产的不动产和其他应折旧经济资产减去计入负债的折旧后的价值。

纳税人在本条范围内对其不动产和其他可折旧经济资产进行重估的,按照重估后的价值继续对其进行折旧。

以被动者专用基金账户中显示的增值金额的 2% 的税率计算的税款,在收入或公司税方面向您所属的税务局申报,并在此期限结束前进行申报。重估价之日后一个月,第一期在申报期限内,后续分期在申报中申报,在交割期后的第二个月和第四个月分三期支付。 根据本款缴纳的税款; 它不会从收入和公司税中扣除,也不被视为确定收入和公司税基的费用。 未按时申报或未按时缴纳应计税款的,不得适用本条规定。

负债中特别基金帐户中显示的增值部分中的一部分,除了增加资本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移到另一个帐户或从企业中撤出,在此期间无需缴纳所得税或公司税与进行此交易的期间的收入相关联。

如果处置了需要重估的房地产和其他需要折旧的经济资产,则在确定收益时不考虑专用基金账户负债中显示的价值增加。

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在依照本法第298条第(Ç)款进行重估之前,只能进行一次重估。 纳税人在本条范围内进行重估,但在与重估相关的会计期间之后的会计期间未按照重复第298条第(c)款规定的范围进行重估的,不得在重估范围内进行重估。本条在重估他们将在上述段落范围内的下一个时期内进行。

在本条规定范围内需要重估的不动产和其他应折旧经济资产处置前,如果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通货膨胀调整条件,不按照本规定重估价(Ç) 重复本法第298条的规定,按照前款规定,从股本中扣除增值基金,进行通货膨胀调整。

财政部有权决定本条实施的程序和原则。

第53条 -  1 年 7 月 1964 日颁布的第 488 号印花税法第 8 条第一款在“省级特别行政机构”之后增加了“投资监督协调部门”。

第54条 -  在第488号法附表(2)中题为“IV - 与商业和民事有关的文件”部分的第(36)段中,在“资本市场工具的出口”和“资本市场”之后6 年 12 月 2012 日,编号 6362” 在该法第 31/B 条的范围内,在“关于受本事项约束的担保,包括担保管理人所承担的担保”部分增加了以下段落派对。”

“55。 有关行政部门与捐助者​​就向一般预算和特别预算行政部门、省级特别行政部门、投资监督协调部门、市和村提供的捐款达成的文件。

第55条 -  25年10月1984日第3065号增值税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一)项中的“简易征税”修改为“其收益以简易方式确定”。方式”,引用如下:增加了“B条范围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交付和服务”。

第56条 -  6年6月2002日第4760号特别消费税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二)、(三)项中的“一折”为“三折”,并在(三) “货物”一词已更改为“为货物创建不同的基组、货物的基组、电机功率”。

第57条 -  在第 4760 号法律附件中编号为 (II) 的清单中,

a) 8701.20 GTİ.P. 在项目编号的行之前添加了以下序列。

87.01 拖拉机 (不包括品目 87.09 的拖拉机)

[Solo ATV(全地形车)和UTV(多用途多用途车)]

25

=

b) 87.03 GTİ.P. 添加了以下行,其中显示的比率位于编号行的“-Others”行之前。

– ATV(全地形车)和

UTV(多用途多功能车)

 

– 大篷车

25

 

45

=

c) 87.04 GTİ.P. 以下行已添加了编号行的“-Others”行前面显示的比率。

– ATV(全地形车)和

UTV(多用途多功能车)

25

=

第58条 -  19 年 10 月 2005 日《银行法》第 5411 条第 143 条第 6802 款中的“其成立的日历年,包括设立交易,以及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和“金额为以任何名义征收,费用编号XNUMX 文章正文中删除了“银行保险交易税按照税法缴纳”。

第59条 -  13年6月2006日《企业税法》第5520号企业税法第10条第一款第一款后增加以下款。

“对于由国外带来的现金所涵盖的现金增资部分,该税率适用于 75%。”

第60条 -  在第 5520 号法第 32/A 条第 XNUMX 款之后增加了以下段落,其他段落也相应地进行了补充。

“(8) 根据投资激励证书作出的投资支出,按投资贡献率确定的金额的 10% 计提,不包括特别消费税和增值税,前提是企业税申报至应申报月份次月的次月月末为止,可用于注销其他税款。 可以申请取消的金额不能超过从已获得的投资的贡献金额中扣除通过减少的公司税使用的投资贡献金额后得出的金额的一半。 同意免除其他税收债务所用金额的10倍对应的投资出资额,且因申请免除的金额不适用减征企业税的计税基础。其他税收和投资贡献金额已放弃。 本款范围内可抵扣的其他纳税义务总额不得超过相关投资激励证明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适用投资贡献率计算的金额的XNUMX%。

第61条 -  5 年 12 月 2019 日编号为 7194 的《数字服务税修正法》第 375 条第一款 (b) 项中的“52/1/1”以及某些法律和法令中的短语“2022/1/1”第 2023 号被替换为短语“XNUMX/XNUMX/XNUMX”。”已更改。

第62条 -  本法;

a) 发布之日的第 1、4、5 和 8 条,适用于截至 1 年 1 月 2021 日获得的收益,

b) 在发布之日,适用于截至 2 年 1 月 1 日第 2022 条获得的收益,

c) 自公布之日起,自提交的关于 9 年纳税期的申报表第 2022 条起执行,

ç) 在公布之日,适用于必须在 10/1/1 第 2022 条之前提交的年度收入和公司纳税申报表,

d) 15 年 1 月 6 日第 2022 条,

e) 17 年 18 月 1 日第 7 条和第 2022 条,

f) 第 23 条公布后的月初,

g) 31 年 52 月 58 日第 1、1 ​​和 2022 条,

ğ) 发布之日第 46、47、48、49 和 50 条适用于截至 1 年 1 月 2022 日提出的申请,

h) 自 55 年 193 月 20 日起,第 1 号法第 1 条关于重复第 2022/B 条的规定将适用于该条范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交付和服务,并且发布之日的其他规定,

ı) 在本法第 59 条公布之日,适用于本条范围内的现金增资,

i) 在发布之日,适用于截至 60 年 1 月 1 日第 2022 条的投资支出,

j) 发表之日的其他文章,

生效。

第63条 -  共和国总统执行本法的规定。

25/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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