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货币限额增加

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货币限额增加
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的货币限额增加

贸易部起草的《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第6502号法律》第68条和《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条例》第6条的《提高货币限额公报》于1年2021月XNUMX日生效。

因此,根据重估率为9,11%,重新确定了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强制性货币限额。

在向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在大都市地位的城市中价值低于7 550里拉的纠纷的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在大都市地位的城市以及非大城市的城市中心发生的争议在7 550和11 330里拉之间的省级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省级消费者仲裁委员会将负责地区内价值低于11 330里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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