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给予出口商的特殊印章护照的退还义务的公司官员将在四年内没有获得特殊印章护照。
07.10.2020年31267月06.10.2020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编号为3064的第XNUMX号总统决定所附的《关于向出口商签发特别印花护照的原则的法令》的决定得到了以下修正;
- Kararın 3'üncü maddesindeki tanımlar değiştirilmiştir.该决定的第XNUMX条中的定义已更改。 Yetkili makam Ticaret Bakanlığı ve bağlı birimler şeklinde düzeltilmiştir.主管部门已调整为商务部及下属单位。
- 在决定范围内签发的加盖特别护照的期限从两年增加到四年。
- 更改了申请程序和标题的第8条,并更改了有关该申请的审批机构。
- 已经制定了一项规定,如果那些失去获得特别盖章护照的条件的任何人,如果他们在15天内不归还护照,将在十年内不给予特别盖章护照。
对于决定的官方公报 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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