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坦布尔大都会市的历史

伊斯坦布尔大都会市的历史
伊斯坦布尔大都会市的历史

自1919年开始的民族独立战争之后,随着1920年在安卡拉成立国民议会,奠定了新国家的基础。 24年1921月11日,《宪法》提到了地方政府。 (第12、13,14、1924、417条)但是,案文中未提及市政当局。 在此期间,土耳其安卡拉(XNUMX年)成为首都,并以城市名称“安卡拉Sehremaneti to”翻译了第XNUMX号法律。 有了这项规定,共和国行政当局继续实行将首都行政当局与其他市政当局分开并以另一部法律对其进行管理的原则。

AnkaraŞehremaneti由一个公寓组成。 Şehremini由内政部长任命,具有伊斯坦布尔Şehremini的权力和职责。 在Şehreminin的主持下,有一个由科学事务,卫生,会计和合同法总监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大会)。 该委员会具有省级市议会的职权。

在此期间,颁布了第423号《市政税法》和《第486号市政罚法》。 另外,在1924年《建立法》第85条中,提到了市政当局。

于1930年生效的第1580号市政法律,紧随其后生效的第1593号公共卫生法以及1933年的第2290号市政建筑与道路法,为我们的市政当局带来了重要的规定。

尤其是第1580号法律已获准在当年的条件下向市政当局分配各种本地服务(第15条),并在履行这些职责后为乡镇和​​乡民的利益采取各种举措。 (第19条)。 但是,它设想将安卡拉和伊斯坦布尔的自治市和州长合并为一个统一的行政机构,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持当年的要求,维持有效的学费。 (第94、95,96条)

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尽管采取了一些行动来加强市政当局的实力,例如建立了市政银行(1933),过去曾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向外国组织提供饮用水和通过特许经营来运营,以及由于缺乏资源而将城市交通转移给了市政当局或附属组织,相关机构,这些任务由中央政府及时执行,因为它们没有充分履行职责。 因此,市政当局的职权有所下降。 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麻烦加剧了这种下降。 1948年通过5237号法律更新的市政收入包含固定数字,这一事实使市政当局无法运作。

在1960年代,开始寻求新的法规,并且偏爱“计划发展”,并且涵盖五年时间的发展计划为市政当局带来了一些法规。

建立了《 1961年宪法》的地方行政机构,以满足各省,市,村人民的共同地方需要,并将一般决策机构定义为人民根据《宪法》第55条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公共法人实体,同时,这些政府应按职务比例提供收入来源。预料到的。 (第116条)

同样在这些年里,政府寻求解决方案以减轻市政当局的经济困难,转向以各种方式向大城市市政当局提供贷款机会,同时,小城镇需要市政建筑,商店,酒店,屠宰场,公园,花园等。 他们在设施建设中开发了免费支持应用程序。 但是,自1946年以来,地方政府在公共支出中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

随着12年1980月XNUMX日的革命,人们设想,在戒严指挥官的协调下,大城市附近的城市将无法为公众服务。

军事行政中有关市政当局的第一项决定持续了三年,涉及市政机构的解散和市长的任命。 做出此决定的第一个原因是,市政当局被政治化,足以通过参与无政府状态事件来破坏服务并保护无政府主义者;第二个原因是与地方行政部门,特别是市政当局的财务状况有关。 为此目的,颁布了2年1981月2380日第5号法律,“关于将一般预算税收收入分配给市政当局和省级特殊行政部门”,并赋予了各市政当局总预算税收收入总额1985%的份额,并提供了财务上的便利。 自XNUMX年以来,这一比率进一步提高。

1982年宪法; 这是一个针对市政当局的新规定时期。 首先,该问题由《宪法》第127条规定。 因此,地方行政当局; 成立是为了满足城市,市政当局和乡村居民的当地需求。 该条款的最后一段规定,地方政府应在部长会议的许可下在彼此之间建立联盟,以提供公共服务,并应受法律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为大城市发展特殊的管理形式。

在此期间,尽管第1580号市政法在组织上保持原样,但仍在其中添加了第3030号法律。 但是,在土耳其的正常市政系统中增加了一个大城市和区市。 此外,还颁布了新的分区法,编号为1985年的3194。 1983年XNUMX月的选举后,该时期的政治权力通过了议会通过的其他有关市政当局的法律。 这些法律的特殊性在于它们从中央政府机构获得某些权力并将其分配给市政当局。

民国时期的另一个问题是,权力下放的原则已逐渐得到采用和扩展。 在关于该主题的法律依据中,1921年和1921年组织法中也没有使用与集中化程序相关的术语。 该术语仅在1961年宪法中被称为“中央政府”。 在以前的宪法中,``国家统一''被视为主要原则,即使将其与包括``毕业''和``tefrik-i vezaif''在内的事实结合起来,也可以看出中央集权是通常的规则,即中央集权程序在国家统一中是有效的。

如果将权力下放定义为将某些政治和行政权力移交给中央行政机构以外的地方,则1961年《宪法》与以前的《宪法》不同,直接,清楚和详细地介绍了权力下放原则,从而完成了行政权力下放。 1961年宪法第112条确定了行政管理的原则,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职责,中央行政管理和权力下放。 后来在第116条中,我们看到地方政府组织是省级市和村庄,其机构被定义为人民选举产生的公共法人实体。

1982年《宪法》还规定:“行政机关的建立和职责基于集中管理和权力下放的原则。” 再次,在第127条中,它指出这些地方政府是省,市和村庄。 尽管1961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行政管理”问题。 在1982年《宪法》第127条中,明确指出,与1961年《宪法》不同,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具有约束力。 (127.艺术/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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