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道新规定

自行车道的新规定
自行车道的新规定

土耳其目前在所有省份的自行车运输,用于为体育运动和自行车停放站提供导航和规划的目的的自行车道,与项目规划和建设相关的原则和程序已在官方公报上再次确定。

环境和城市化部的《自行车道条例》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生效。 在该法规中,必须在未规划区域的新开发计划中包括分开的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站。 在新时期生效的自行车道和自行车正式开放。

来自环境和城市化部:

自行车道法规

第一章

目的,范围,基础和定义

目的和范围

第1条-(1)本法规的目的是确定规划,设计和建造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站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自行车可用于运输,旅行和运动。

(2)本法规涵盖将要建造的不同类型的自行车道; 该标准涵盖了彼此,道路,人行道和运输系统相互融合的原理。 在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地区,应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规划和实施,如果基于特殊法律的规定中没有相反规定,则以本规定为准。

支持

第2条-(1)本条例10 / 7 / 2018于10月15日在官方公报30474上发布,编号为1总统组织第97条第3 / 5条它准备。

定义

第3条 - (1)在本规则中;

a)分开的自行车道:由于物理障碍物而与车道分开的自行车道;

b)部:环境与城市化部,

c)自行车:以人的肌肉力量转动车轮或手轮的机动车辆,完全切割的电动自行车也包括在此类中。)

ç)自行车桥:一种桥梁,可在自行车道之间(包括交叉路口)提供连接和连续性,以克服自行车行进路线上自行车道上的自然或人为障碍,

d)自行车道:自行车可以在人行横道,高速公路,交叉路口和平交道口无间断地使用,除某些地方禁止进入和出口,救护车,消防部门,安全和宪兵车辆除外(某些地方除外),禁止行人和机动车通行。每个方向至少有两个车道。

e)自行车停放站:可以在公共交通网络或附近停放自行车供公众安全停放的地方,或在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下可以操作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处,

f)自行车道:可以在不违反本法规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建造的自行车道,除了国家公园,公园和休闲区等禁止车辆通行的绿色区域的车辆通行,

g)自行车道:为在农村地区进行地面标记而建立的道路或自行车道,在定居点外没有分区计划,

ğ)自行车道:专门为在公路上骑行而设计的自行车道,并由位置标记隔开,

h)自行车道:保留供自行车骑行的道路,其类型在本规章第三部分中作了说明,但高速公路和行人专用区以及交叉路口除外;

ı)自行车道项目:由建筑师,景观设计师,制图工程师,城市规划师或土木工程师编写,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站是根据本法规规定的规则和标准设计的,并根据自行车道的类型1 / 100,1 / 200或1 / 500比例尺和1 / 50比例尺填满道路1 / 100比例尺的纵向截面以及必要时1 / 20比例尺的详细信息的项目,

i)纵向坡度:沿道路轴线沿道路轴线赋予道路的坡度,

j)停车线:在人行道上横切的线条,被有灯光或无灯光的交通标志停止的车辆将停止并等待,

k)横向坡度:沿道路轴线在垂直于水平面的两侧或一侧赋予的坡度,

l)通行权:行人和使用者优先使用道路的权利高于其他行人和使用者,

m)相关行政管理:在注明10 / 7 / 2004并适用5216法律的省份中,由大城市负责建筑,维护和维修的省份; 在其他省份的直辖市和邻近地区范围内的相关直辖市;

n)标记:通过车辆上的边界,岛,分隔物,护栏等道路元素,以指定颜色的线条,形状,符号,题词,反光板等传递特殊指令,信息或警告的设备,

o)标志:在道路元素(如人行道,边界,岛屿,中位数,护栏,

ö)交叉路口:来自不同方向的两条或多条交通道路相遇,离开或相交的区域,

p)农村自行车带:可以在居民点之间没有实施分区计划的地方建造的自行车道,

r)共享的自行车道:由在路面上标出的标记确定的自行车道,可以由车辆和骑自行车的人在车辆路径的水平上共同使用,

s)铁路运输系统车辆:有轨电车,轻轨系统,地铁和铁路车辆,

ş)避难所:一种将道路或路段彼此分隔开的道路结构或交通设备,可防止并限制一侧车辆通向另一侧,

t)车辆道路:为车辆交通保留的那部分道路,

u)交通标志:放置在固定或便携式支架上的交通设备,并在上面提供带有符号,颜色和铭文的特殊说明的通知,

ü)TS 7249:土耳其标准协会发布的《城市道路尺寸和设计标准》,

v)TS 9826:土耳其标准协会发布的城市道路,自行车道标准,

y)TS 10839:土耳其标准协会发布的《城市道路-道路设计规则标准》,

z)TS 11782:土耳其标准协会发布的《城市道路和自行车停车设施设计规则标准》,

aa)人行道:位于私人和公共区域与高速公路之间的道路平台,供行人使用,并且通过路缘石与高速公路隔开,不能被车辆使用,

bb)绿带:指既可用于植物景观布置又可作为隔离物的区域,其设计不影响骑车人的驾驶。

第二部分

自行车道的一般原则

第4条-(1)自行车道被规划为与其他交通方式集成的整体网络,该交通方式将住宅区,交通点,体育设施以及经常使用的公共和私人服务区连接起来,目的是安全地满足交通需求。

(2)在地形中,规划自行车道时,首选最适合骑行的路线。 自行车道网; 交叉路口,分区和景观要素应划分为最小,并规划道路的连续性,以使骑车人可以从起点到目的地而不会受到干扰。 无法规划自行车道穿过为车辆道路建立的隧道。

(3)规划自行车网络时,应考虑到第13 / 10 / 1983号道路交通法中规定的优先权,车辆和行人在穿越机动车道时可以清楚地看到自行车驾驶员。

(4)根据根据《官方公报》 14 / 6 / 2014发布并编号为29030的《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制定的实施分区计划中显示了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区,并在交通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项目(如有)中进行了显示。 计划将自行车停放站与自行车路径网络关联并满足需求。

(5)对于未规划的区域,新的分区计划必须包括保留的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站。 在没有分区计划的地方,可以制造本法规规定的乡村自行车带和自行车道。 在有分区计划的地方; 除非更改共享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和自行车道,否则不能在不更改应用程序分区计划的情况下建立自行车道。 在分区计划中必须保留单独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自行车桥和隧道。 分区计划的修订应包括符合本法规规定的预留自行车道和自行车停放站。

(6)尽管在城市中建立保留的自行车道非常重要; 主管机关将在考虑到交通密度,身体条件和拟建自行车道的地区的类似特征后,采用何种自行车道类型。 如果应用分区计划在本法规中规定了应使用哪种类型的自行车道,则必须相应地设计和实施。

(7)在开发计划中必须包括道路和人行道之间的自行车道。 自行车道的规划方向与车道右侧的车道相同或双向。 对于双向自行车道,要进行规划和投影,以使人行道一侧的自行车道方向与车辆道的方向相同。

(8)在保留区自行车道,自行车公路,自行车桥梁和隧道中,应在应用分区计划中标明自行车道的最小宽度和宽度,但本规则中应包括最小自行车道宽度和安全距离。 如果在应用分区计划中指定了自行车道的类型或车道数,则将相应地进行规划和实施。

(9)在本法规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有责任通过做出省交通委员会的决定来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前提是省警察局的适当意见以及大城市城市交通与协调中心的决定。

(10)自行车道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准备,并根据大城市的交通与协调中心的决定以及其他地方的省交通委员会的决定实施。

(11)必须准备自行车道,分开的自行车道,自行车道,乡村自行车乐队,自行车公路,自行车桥和隧道的项目。

(12)这些项目显示了自行车道,人行道,高速公路,交叉路口,地面标记,线条和分隔线的附近。 自行车道项目布局表还显示了地形坡度和现有标高,基准点和自行车道标高以及每个100米处的纵向坡度。

(13)在除自行车道以外的自行车道项目中,应包括自然坡度和在地面上进行的分割和填土的自行车道横截面。 横截面以250 / 1比例绘制。 此外,每个50仪表都包含500 / 1比例尺上的详细横截面,显示到车辆的距离,自行车道以及人行道的距离和分隔符的尺寸。 如果项目作者或主管部门认为必要,则增加横截面的数量。 在项目中,必要时使用20 / 1比例尺的纵向截面来确定道路开挖填充量。

(14)自行车道必须在同一水平线上或在路面和人行道之间。 除人行道和自行车桥外,不能在人行道的上层建造自行车道。 除自行车地下通道和进入和离开所需的倾斜距离外,不得在车辆高度以下建造自行车道。 在不违反本款规定的前提下,应用分区计划可以指定自行车道的建造高度。

(15)应当根据附录3表1的规定,与车道保持最小安全距离,该距离取决于共享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和分开的自行车道的方向以及道路和自行车道的速度。

(16)与车道交叉口重叠的自行车道部分涂有长效且防滑的蓝色涂料,在这些部分中,自行车道的左右各使用50×50 cm的虚线。 除此以外,并非必须对自行车道进行涂漆。 但是,在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对自行车道进行涂漆的地方使用蓝色油漆。

(17)在与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兼容并提供安全性的自行车道网络上创建交通标志,标记和信号系统。

(18)有关自行车道网络和自行车停放站的建设,维护和保养是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19)使用自行车道没有障碍,并且从自行车道的地面到至少3米的高度都没有发现障碍。 同样,有关主管部门对自行车道上溢出的树枝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如果为了维护和维修目的而关闭了自行车道,则将警告牌至少放置在20仪表的前面,并指示其他方向。 有关主管部门有责任在自行车道上铺设管形走道或镶板,以防刮风,下雪,下雨和类似的气候条件,使骑车困难。

(20)自行车道只能通过高速公路连接,但不能短期使用,例如停车场,车库和工地通道,它们是通过高速公路连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道路沿线的路缘上提供标志。

(21)应在有关主管部门认为适当的地方发布横幅和宣传板以及必要的警告,以确保骑自行车的人使用自行车道并提高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认识。

(22)沥青或混凝土材料被用作除自行车道以外的其他自行车道的顶层,如果形成安全的行驶表面,则由主管部门自行决定使用具有类似特性的材料。

(23)可以规划自行车道,以使宿舍楼和教学楼相互连接,并与大学校园中的校外自行车道连接,并建立了许多自行车停车站以满足需要。

(24)大都会运输与协调中心关于使用至少两轮雪橇(手柄或电动滑板,电动踏板车等)和电池供电的决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省交通委员会的决定准予允许。 对于自行车道的非骑行使用,无法做出任何决定。

(25)在获得公共机构对相关机构的正面评价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在不划定分区计划和保留为休闲区的地方提供室内和室外运动设施的条件下,建立自行车管理培训区。

(26)毗邻公路总局的道路,只要在设计自行车道之前已征得适当意见,则可以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27)自行车不能在人行道专用区域使用。 可以建造自行车道,以允许在某些时间在步行街上骑自行车。

(28)在修建自行车道时应采取的征用程序,应按照《征用法》中日期为4 / 11 / 1983并编号为2942的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自行车道的类型,设计和施工规则

共用单车径

第5条-(1)在自治市和邻近地区的边界内,汽车的最大速度限制为最大50 km / h,并且在同一方向上有多个车道; 主管部门可以将车辆路径行驶方向上最右边的车道确定为共享自行车道。

(2)该项目未准备用于共享自行车道。 但是,为了得到执行,必须由大城市的交通与协调中心做出决定,由省交通委员会在其他地方建立共享自行车道的决定以及省警察局的批准。

(3)每个50仪表都在共享的自行车道地板上进行着色和标记,并在街道起点和沿行人路的100仪表间隔处放置一个警告牌。

(4)即使在市政当局和毗连区域的边界内,无论公路总局负责区域内省道和州道的速度限制如何,都无法构建共享自行车道。

自行车道

第6条-(1)自行车道; 在市政当局和邻近区域的边界内,与汽车相邻的最大速度限制为50 km / h的汽车,在道路平面上且无物理区别,在高速公路的右侧和行驶方向上是单向的。 自行车道也可以在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合适的步行街上分开。

(2)自行车道附录-1图-1是根据其设计和制造的。 自行车道项目包括1 / 200比例计划。

(3)即使在市政当局和毗连区域的边界内,也不管速度限制如何,都不能在公路总局负责区域内的省道和州道上修建自行车道。

分开的自行车道

第7条-(1)分开的自行车道; 在市政当局和邻近区域的边界内,以一种或两种方式应用绿化带,避难所,偏斜器,阶差和距车道的相似物理距离。 1 / 200比例计划包含在单独的自行车道项目中。 分开的自行车道地板; 低于人行道,前提是它处于道路或人行道高度,或者比行车道高至少10厘米,并且比人行道低至少5厘米。

(2)如果自行车道靠近车辆道路,且汽车的最大速度限制为50 km / h;

a)如果自行车道与车辆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则安全距离距车辆道最右边车道线的距离至少为75厘米,并且1厘米的宽度涂有20厘米的宽度线,间隔为45米。放置了1厘米高度的弯嘴。 作为该实施例的替代方案,自行车路径通过车辆借助于至少110 cm宽度和60 cm高的中值彼此分开。 (附录10图1a和图2b)

b)自行车道; 在车辆和行人高度之间至少保持60 cm,在车辆和行人路径之间的自行车路径处。 (附录1图3a和图3b)

c)对于可以沿道路停放的路段,本段给出的距离应至少为100 cm。

(3)如果自行车道靠近车辆道路,且汽车的最大速度限制为70 km / h;

a)如果自行车道与车辆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则以120°的角度涂漆线,线宽为1 cm,间隔为20米,与车道最右边的车道线至少保持安全距离45 cm。使用1放置的脱纬器的高度为cm。 作为该实施例的替代,车辆或自行车路径通过沿该路径具有至少110 cm的宽度和100 cm的高度的生带或彼此相同的宽度彼此分开。 (附录10图1a和图4b)

b)自行车道; 行人水平线与行人水平线之间的距离至少为100厘米,该距离在车辆与自行车道之间的自行车路径水平线上。 (附录1图5)

(4)如果自行车道靠近高速公路,且汽车的最高速度限制超过70 km / h;

a)如果自行车道与车辆位于同一水平线上,则安全距离距车辆道最右边车道线的距离至少为175厘米,并且1厘米的宽度涂有20厘米的宽度线,间隔为45米。放置了1厘米高度的弯嘴。 作为该实施例的替代,车辆或自行车路径通过沿该路径具有至少110 cm的宽度和150 cm的高度的生带或彼此相同的宽度彼此分开。 (附录10图1a和图6b)

b)自行车道; 在车辆和行人高度之间至少保持150 cm,在车辆和行人路径之间的自行车路径处。 (附录1图7)

(5)如果打算在公路总局负责区域内的省道和州道附近设置分开的自行车道,则必须征求适当意见。

(6)对于汽车最大速度限制超过50 km / h的高速公路桥梁,只能设计单独的自行车道。 在这种情况下,距离道路车道线至少有1米的距离,带有反光地板按钮。 在此距离之后,将安装高度至少为50 cm的连续且坚固的混凝土砌块,并在不离开本文提到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投影自行车道。 (附录1图8)

自行车道

第8条-(1)自行车道; 它适用于无车辆通行且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区域,前提是它们不违反有关绿色区域的法律,例如国家花园,公园和娱乐区。

(2)在自行车道中,如果有关主管部门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则在一个方向上的车道宽度应至少为90 cm。 1 / 200比例计划已包含在自行车赛道项目中。

(3)如果自行车道不与人行道相邻,则不需要对自行车道边缘线进行涂漆。 但是,必须在赛道地面上显示自行车和方向指示牌。 (附录1图9)

(4)在自行车道主线之外且长度不超过50米的单向辅助自行车道中,车道宽度可以减小为70 cm。

(5)计划将自行车道连接到自行车道(如果有)。 信号,标记或信息由至少一个标志提供,用于从自行车道通向自行车道。

(6)在公园,公园和休闲区等绿地中,与自行车道相关的停车位数量足够。 这些站包括必要的自行车修理设备。

(7)在自行车道上使用可透水的地面材料至关重要。

(8)该课程中可以提供自行车驾驶技术培训。

自行车道

第9条-(1)自行车道应在定居点以外的农村地区使用,而无需任何分区计划。

(2)在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区域,如果自行车道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履行义务,则可以制造自行车道。

(3)没有为自行车道准备项目。 但是,会在1 / 1000比例尺地籍图上(如果可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相同比例尺的现有地图上处理轨迹线。 自行车道的宽度不能小于70 cm。

(4)可以将自行车道安装在紧凑的土壤或稳定的道路上,以免影响驾驶安全。

(5)相关主管部门在自行车道的起点和终点放置一个标志,指示道路长度信息和适当的比例尺草图。 此外,自行车道上还包括指示车道上位置最多1公里的标志,以及自行车道上最长500米的标志。

农村自行车乐队

第10条-(1)农村自行车乐队; 在没有分区计划的定居点之间。

(2)在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农村地区,如果农村自行车乐队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履行了义务,则可以制造自行车乐队。

(3)根据附件1图10设计和制造乡村自行车带,每个方向上至少有一个车道。

(4)农村自行车项目包括1 / 1000规模计划。 不必在外侧边缘上形成自行车道边缘线,并且在条带之间,3米间隔和1米长度和10厘米宽度是白色的不连续油漆。 在地面上使用沥青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可以使用不同的材料(例如混凝土,鹅卵石和类似材料),只要它提供安全且相似的行驶表面即可。

(5)乡村自行车带距离道路的距离不得超过150厘米。 如果预计在公路总局范围内,乡村自行车带应与省道和州道相邻使用,则必须离开150 cm距离,以征求适当意见。 (附录1图10)

(6)在农村自行车乐队中,使用本法规规定的标志和标记。

(7)在乡村自行车乐队与其他道路相交的地方,必须发出信号。 在这些道路的地面上,警告标志位于距信号线30米的位置。

(8)乡村自行车乐队的起点和终点在地面上显示。 在乡村自行车皮带的起点附近,放置一块显示皮带长度和合适比例的标牌。 如果乡村自行车带的长度超过5公里,则应使用信息标牌在每1公里的皮带线上显示距离和位置。

自行车公路

第11条-(1)自行车高速公路; 交通,体育和文化旅游,例如可能大量使用自行车的计划,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确定的路线规划的。 自行车道; 人行横道,高速公路,十字路口和平交路口应连续不断,不得中断。

2 / 1比例计划已包含在自行车高速公路项目中。 自行车高速公路在每个方向上至少具有两个车道。 200 cm连续自行车道的边界标记在自行车公路的两侧。 沿道路安装了至少20厘米高的障碍物,以防止进入道路,在两侧的自行车道边界线之后留出50厘米的宽度。 在相同的方向条之间,120米以3米长度和1 cm宽度以白色虚线隔开。 在不同方向之间,10 cm的间距留有连续的双白线。 (附录5图10)

(3)在自行车高速公路上,道路的起点和终点在地面上显示,并且放置了信息标志。 至关重要的是,除自行车外,不得使用自行车道。 在强制性情况下,救护车,消防车,安全和宪兵车辆以及道路维修车辆可能会使用自行车道。 除此以外,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

(4)可以在净高至少为3米且间隔不超过5公里的自行车高速公路上提供数字信息和警告系统,以显示道路和天气,与周围居民点的距离等信息。

(5)自行车高速公路不能与其他道路直接相连,根据分区计划决定,交叉路口由桥梁或地下通道提供。 否则,自行车公路路线将终止。

(6)沥青路面材料用于自行车道。

自行车桥和隧道

第12条-(1)自行车桥或桥路口和自行车隧道; 为了克服自然或人为的障碍,或在自行车道(包括交叉路口)之间提供互连和连续性,可以将开发计划设计为供骑自行车的人和行人一起使用,或仅供骑自行车的人使用。 1 / 100比例计划已包含在自行车桥和隧道项目中。

(2)在自行车桥和自行车隧道上,道路的每一侧都应保留最小距离50,自行车路径的宽度除外。 与自行车桥和自行车隧道中现有人行道相邻的自行车道不需要此距离。

(3)自行车桥和坡道上的最小护栏高度必须为120厘米,护栏上的间隙必须为最大15厘米宽。 (附录1图12和图13)

(4)仅供骑车人使用的单向自行车桥和隧道的宽度至少为250厘米,而双向自行车桥和隧道的最小宽度为4米,并随着车道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50 cm的宽度。 (附录1图12和图13)

(5)至关重要的是,应以最大5的倾斜度施加桥式进近坡道。 如果需要更陡的坡度,则根据附件3表2中的纵向坡度/距离表进行应用。

(6)自行车桥和隧道必须按照科学和艺术规则以及法规进行建造。

交通安全与速度

第13条-(1)应用于自行车道的纵向坡度设计时要考虑到附件3表2中的值。 重要的是,纵向斜率不得超过5%。 由于诸如地形坡度和地形之类的原因,该坡度可能如附件3表2中所指定。 如果纵向斜率超过5%,则应在铭牌上注明。

(2)对于农村自行车乐队和自行车高速公路,根据姿势可见性进行投影和应用。 最低站立能见度(S);

S = V2 / [254x(f±g)] +(V / 1,4)

V =最大预测自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f =摩擦系数(0,25)

g =纵向坡度是根据公式计算得出的(以米/米为单位,坡度下降时带有摩擦系数,坡度上有加减法)。

(3)要在车辆高度建造的自行车道的横向坡度必须与TS 7249中所示的雨水排放方向和车辆道的坡度相对应。 如TS 9826所述,要在从车道高处形成的自行车道的横向倾斜度以%2的形式朝向车道的侧面应用。 (附录1图14)

(4)在乡村自行车频段和自行车公路上,沿路线要求的方向最大允许5横向坡度。 对于乡村自行车乐队和自行车公路,最小水平半径(R)为;

R = V2 / [xnumxx(d / 127 + F)]

V =最大预测自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d =开裂量(横向斜率的百分比)

f =摩擦系数(0,25)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5)除自行车高速公路外,相关部门可能会根据自行车道的性质和位置确定不同的速度限制。

(6)根据本法规的规定,要在车辆水平和其他水平建造的相同或不同类型的自行车道通过合适的坡道相互连接。

(7)障碍物被放置在相关机构决定危及自行车道上行人安全的地方。 为了抽水等目的,使用不进入自行车车轮进入空腔部分的格栅。

(8)第2918号《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应适用于与自行车使用和罚款有关的问题。

自行车道标记

第14条-(1)道路高度处的自行车线是根据车辆通过的路段符合TS 10839的连续白线; 交叉路口,车库和花园入口之间用虚线分隔。 通道中虚线之间的循环路径涂有不磨损的蓝色涂料。 (附录1图15)

(2)警告标志位于自行车道的交叉口。

(3)在人行道上放置“强制自行车道”标志和Bisiklet机动车不能进入“并且”禁止停车和停车”标志,以便其他车辆不能进入或停在自行车道上。 (附录-3表-3)

(4)在交通信号灯的法规中,特殊交通标志指示了骑自行车者,死胡同,单向街道,行人专用区和类似特殊情况的特殊条件和设施。

(5)骑车人的交通信号灯系统,警告和方向标志位于自行车道的地板和/或边缘上,且位于自行车道底部和车道下边缘之间的净高度不小于220厘米。 出现在自行车道上的标志放置在许多必要的地方,以免危害骑车人。

(6)如果为骑自行车的人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以一定的速度提供不间断的骑行,则通过布置信号装置来形成绿波系统。

(7)附件3表3中的标牌和附件3表4中的地标指示了循环路径的开始和结束,左右转弯,危险和禁止的方向。 与其他道路和交叉路口相交后,这些标志会重复出现。

(8)最近的住区,医院,旅游场所,自行车可以到达的历史景点,公共交通中转站,最近的自行车停放处以及与十字路口出入口的十字路口标志。指示标志放置在适当的位置。

(9)必要时在人行道上放置自行车道的行人警告标志。

(10)在行人专用的街道上,应在街道入口处设置标牌和标志,以指示如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自行车道,则自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最大10 km / h。 (附录-3表-3)

(11)车道之间必须形成一条白色直线,以指示在相同方向上的两个或多个车道自行车道的弯曲部分上,车道不会改变。

(12)在行人仅需横穿自行车道到达人行横道的情况下,在自行车道的地板上会形成行人横道标志,以指示优先级为行人。

(13)共享循环路径在附录1图16中使用。

(14)根据本条进行的标记应具有土耳其标准协会发布的适用标准中指定的尺寸。

自行车道口

第15条-(1)与公交车站重叠的自行车道的交叉点如附录1图17,图18和图19所示。 在车站的自行车道地板上,距离公共汽车专用区域15米,有警告标志。

(2)根据TS 10839规划自行车道的交叉点,如下图所示;

a)自行车道附件-1图-20的不受控制的交叉路口,

b)自行车道的光控交叉路口Annex-1图-21,

c)从交叉路口的Drop Island到Annex-1 Figure-22的自行车道交叉口,

d)光控和非控制道路上的自行车道交叉口,附件1图23和附件1图24,

d)从次要道路附件1图25穿过自行车道,

e)根据附件1图26和附件1图27,在交叉路口以外的直行道路上,单车道路的交叉路口是可控的或不可控的,

f)根据附录1图28进行高速公路水平处自行车道的交叉点的交叉。

(3)如果自行车道与通向加油站的通行道路重合,则在距离过渡道路起点15米的距离处的自行车道地板上会发出警告标志。

(4)自行车道的交叉点也可以通过桥梁或地下通道提供。

(5)信号系统是通过行人专用的交通信号灯(用于机动车和骑自行车的人)的连贯性而分别为行人,自行车和机动车安装的。 在车辆道路上的一个或多个车道上,以确保在红灯期间骑车人的安全,并避免在其他情况下,在车辆的停车线和人行横道之间的信号交叉口看到其他车辆使用者的排队,附录X NUMX图3图1图29可以按需在带自行车的等候区停车。 由主管部门决定,在有信号的交叉路口为骑自行车的人设置脚凳。

(6)地面上的向左或向右转弯的箭头指示必须在道路交叉点的5米之内。

(7)如果需要由机动车(例如现场车门,停车场或车库入口)使用自行车道,则会在道路地板上放置一个警告标志。 (附录1图15)

(8)铁路系统线与自行车路线成直角相交,并且在50仪表之前的下方交叉口上放置一个警告标志,并在自行车道的地板上放置一个警告标志。 (附录1图30和图31)

灯光

第16条-(1)使用可再生能源系统对于自行车道照明至关重要。

(2)如果除本法规第5 th条和6条规定的类型的自行车路线外,在根据应用分区计划决定的自行车道上建造了太阳能电池板,则电池板的底表面应距离道路地板至少3米,并且运载工具应为风,雪等。静态计算结果必须通过考虑载荷来确定。

(3)至少根据附件3表5中的值进行投影以照亮自行车道,以确保夜安全和驾驶舒适性,并且不使骑自行车者的脸反射光。

第四章

自行车停放站

自行车停放站建设规则

第17条-(1)自行车车手可以安全地离开自己的自行车的站点,该站点应能满足需要,并且应在TS 11782中规定的条件下建造,这些站点应符合照明的要求,耐候性,不受机动车通行并且可以停放自行车。

(2)只要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足够数量的自行车停放站,就可以在这些站提供自行车租赁或共享。

(3)自行车停放站的布置方式应能防止车辆和行人通行,靠近自行车道,并能安全,可靠地防止盗窃。

(4)自行车停放站由信息性标志和远处可见的标志标识。

(5)自行车停车站; 电动汽车充电站和公共交通站点,铁路系统,海上运输和城市间交通枢纽的位置很方便,以确保这些公共交通网络的完整性位于最容易到达的地方。

(6)可以根据开发计划中的施工条件安排自行车停放处。

(7)自行车停车站包括自行车锁定机构,该自行车锁定机构允许以一定顺序牢固地锁定和固定自行车,并且其构造使得可以容易地将自行车插入和从停车位中取出。

(8)自行车停放站中的设备必须耐冲击和耐候。

(9)根据地面条件,根据以下规则安装自行车停车站,这些停车站垂直于道路或成一排,两排,圆形或半圆形:

a)在单行道上垂直于道路形成的自行车停放站,两辆自行车之间的距离必须至少为70 cm,自行车的纵向停放宽度必须至少为200 cm。 (附录2图1)

b)在与道路成一定角度的单排自行车停放站处,自行车应以45˚角放置在道路上,停放带的宽度应为135 cm,两辆自行车之间的水平高度应为85 cm。 (附录2图2)

c)在形成为完整或半圆形的自行车停放站处,自行车绕着树或杆子布置。 (附录2图3)

d)在两排自行车停车位中,两排之间留有175 cm的间隙,用于行人过路处和操纵区域。 (附录2图4)

d)在与道路成两个角度的自行车停放处,操纵和行走区域的宽度应至少为140 cm。 (附录2图5)

e)在设有悬架的自行车停放站,自行车必须倾斜一半垂直于墙壁。 (附录2图6)

(10)主管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在自行车停放处为电动自行车建立充电点。

(11)除了在分区计划中分配的自行车停放站外,还可以在相关机构或建筑物所有者的许可下,在相关行政机构认为适当的公共场所或私有财产中,在建筑物或地块内建立易于使用的自行车停放站。

(12)必须在自行车停放站提供自行车维修,保养和维修设备,以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或可容纳一百辆以上的自行车。

第五节

与运输系统整合

骑自行车者融入交通系统

第18条-(1)为了将自行车用于运输目的,授权机构应确保将规划的自行车路线连接到公共交通网络(铁路运输系统的车辆,公共汽车,渡轮等)。

(2)在公共交通中,路线和编号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使用带有自行车运输装置的公共汽车,并对公共汽车驾驶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信息。 带有自行车运输设备的公共汽车主要用于坡度高且交通繁忙的道路上。

(3)有关主管部门应建造坡道或机械平台,以方便自行车通入铁路运输系统车辆。

(4)有关部门允许在旅客密度高的时段内在每日人数限制内骑车,而在其他时段内,可以骑自行车前往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海上车辆(如轮渡和渡轮),而没有任何数量限制。 具有自行车固定装置的车厢可以在轨道交通系统车辆中分开。 必须在新的轨道车辆中分开自行车车厢。 指示其可以骑自行车的视觉或书面引导标志被放置在带有自行车车厢的铁路运输系统车辆上以及这些车辆的登车处。 在附近,有室外,室内或多层的自行车停车站。

(5)在公共交通中,使用具有国家或国际证书的自行车运输设备,要考虑到自行车的数量和重量,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章

杂项和最终条款

废除监管

第19条-(1)在官方公报上以3 / 11 / 2015编号29521的《关于在城市道路上自行车道,自行车站和自行车停放处的设计和建造的规定》已被废除。

第20条 - (1)本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21条-(1)本法规的规定应由环境与城市化部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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