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实施条例

进行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研究
进行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的调查研究

《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条例》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条例

来自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条例

第一章

目的,范围,基础和定义

目的

第1条 -  (1)本法规的目的是: 本课程旨在确定调查和调查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的程序和原则,与之相关的通知以及职责,权限和责任。

范围

第2条 -  (1)本法规;

a)在与国家铁路基础设施网络相连的线路上发生的事故和事件,

b)在国外的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中; 与土耳其铁路列车运营商一起设计铁路车辆,制造,维护或涉及在土耳其注册的铁路车辆的事故和事件,

研究和调查。

支持

第3条 -  (1)本法规是根据10年7月2018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编号为30474的总统组织第1号总统令第489条/ A制定的。

定义

第4条 -  (1)在本规则中;

a)部长: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

b)部:运输和基础设施部,

c)维修单位:由车主指定的负责维修除货车以外的各种铁路车辆的组织,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ç)负责维护的组织:由部委授权负责维护货车的组织,

d)主席:运输安全审查中心主席,

e)主席:运输安全审查中心主席,

f)严重事故:导致至少一名人员死亡或至少五人严重受伤,或对车辆,道路,其他设施或环境造成的总损失,总计达200万土耳其里拉的事故。

g)评估委员会:为提高运输安全性而决定所检查事故或事件报告的委员会,

ğ)铁路基础设施:电气化,信号和通讯设施,包括铁路,地面,压载物,轨枕和铁路,以及各种艺术结构,设施,车站和车站,物流和货运中心及其延伸和相关线路,作为对这些基础设施的补充,

h)铁路基础设施运营商:经授权可安全运营其处置中的铁路基础设施并将其提供给铁路列车运营商的公共法律实体和公司,

ı)铁路车辆:各种牵引和牵引车辆以及火车,包括线路施工,维护,维修和控制车辆,

i)铁路列车运营商:有权在国家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上运输货物和/或乘客的公共法律实体和公司,

j)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铁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铁路火车运营商安全运行,系统地确定减少危险和事故并降低风险的措施的组织结构,并确保规则,说明和过程得到遵守和不断修订,

k)组:一组专家,负责调查和调查每个事故或事件,

l)组长:在调查和调查每个事故或事件期间具备协调职责的专家,

m)调查:该过程包括以下活动:收集和分析信息,识别可能的原因并提供必要的安全建议,以防止事故和事件再次发生,

n)互操作性:确保铁路车辆在国际交通中不间断且安全地行驶,

o)事故:不希望的,意外的,突然的和无意的一系列事件或具有有害后果(例如财产损失,死亡和伤害)的事件,

ö)事故类型:碰撞,杂物,平交道口事故,行驶中的铁路车辆的人身伤害,火灾和其他事故,

p)事故:影响铁路系统运行和/或安全并超出事故定义范围的不希望的,意外的情况,

r)初步报告:基于事故或事件的初步发现的简短报告,应作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的基础,

s)报告:为调查和调查事故或事件而增加运输安全性而发布的报告,

ş)公司:已根据13 / 1 / 2011土耳其商业代码6102在贸易登记处注册的公司,

T),全国铁路基础设施网络:省级和区中心设在土耳其和其他地方的领土的港口,机场,有组织的工业区,物流货运中心,连接属于公共或公司综合铁路基础设施网络,

u)国家警察局:铁路监管总局,

ü)专家:开展运输安全检查活动; 总统府人员和由该部下属机构,有关机构和相关机构分配的人员,

它是指。

第二部分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事故和事故征候通知,

记录的决策,证据和保密

事故调查的目的

第5条 -  (1)根据本规例进行的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 并提出建议,通过防止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事件并防止将来发生类似的事故和事件,为铁路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的立法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贡献。

(2)在本法规范围内进行的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不是法医或行政调查,其目的不是识别犯罪者和犯罪者,也不是为了分担责任。

报告事故和事件的义务

第6条 -  (1)填写事故/事故征候通知表,尽快做出事故和事故征候通知。

(2)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进行通知。 也可以通过SMS或电话发出紧急通知,然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并发送书面事故通知。

(3)国家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中的事故和事故由铁路基础设施运营商报告。

(4)在国外的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中; 在土耳其,涉及火车运营商经营的铁路车辆的事故已获得许可,火车运营商报告了相关事件。

(5)在国外的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中; 由火车运营人设计,制造,维护或报告有关土耳其制造的铁路车辆的事故和事件的登记是可选的。

决定进行审查

第7条 -  (1)在评估是否认为对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或事件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事故或事件的严重性。

b)事故类型。

c)整个系统是否是一系列事故或事件的一部分。

d)对铁路安全以及铁路基础设施运营商,铁路列车运营商,国家安全机构或其他州的要求的影响。

d)之前是否有过类似事故的报道。

(2)尽管未包括在严重事故的定义中,但如果发生在不同条件下(包括铁路基础设施或互操作性组件的技术故障)而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事故或事件,也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和记录的保密

第8条 -  (1)在事故调查范围内获得的所有信息和文件以及书面和电子记录,除非出于事故调查的目的,否则不得泄露,除司法机构外,不得与任何个人和机构共享。

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第9条 -  (1)在国家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中; 可以邀请有关国家的国家事故调查机构对外国铁路列车运营人的铁路车辆发生的事故和事件进行调查,以及在外国进行铁路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或登记,合作。

(二)在国外铁路基础设施网络中; 与土耳其铁路列车运营商一起设计铁路车辆,进行制造,维护或登记,为涉及在土耳其举行的火车事件和检查工作的事故做出了贡献。

第三部分

专家的资格,工作程序和原则,职权和职责

专家资格

第10条 -  (1)专家; 必须从铁路系统,建筑,机械,电力,电子,电力和电子,通讯,计算机和工业部门毕业的人员中选拔工程系。

共同转让

第11条 -  (1)根据运输安全研究或检查的性质,一份工作可能聘用一位以上的专家。

(2)在这种情况下,被指定为小组负责人的专家组织者会采取措施以确保按时完成工作。

工作的连续性和转移

第12条 -  (1)专家有责任不间断地完成他们已经开始的工作。 如果有必要推迟工作或工作的结论需要在其他地方进行研究和审查,则专家会根据他们将收到的指示行事,通知总统。

研究和审查过程

第13条 -  (1)由负责运输安全检查的专家进行的研究和检查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a)接收事故/事件通知。

b)从相关部门确认事故/事件。

c)通知总统有关事故/事件。

ç)获得总统决定进行调查或检查的有关事故和事件的口头或书面值班同意。

d)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并开始研究和调查。

e)根据有关事故/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准备初步报告,并提交给总裁,并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调查。

f)必要时收集其他信息和文件。

g)分析与事故/事件有关的发现和文件。

ğ)编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草稿。

h)小组主席将报告草稿送至总统府审查。

ı)如果主席认为有必要,则将报告草案的全部或部分提交有关各方的意见。

i)包括有关当事方在认为适当时应在报告草案中纳入的意见。

j)将报告草案提交评价委员会。

k)如果评估委员会决定修改报告草稿,则应以书面理由将报告草稿送交小组负责人,并将重新考虑该报告,并将其重新纳入从(ğ)开始的流程。

l)如果评估委员会决定接受报告草稿,则该报告应部分或全部在总统府网站上发布并添加到总统府档案中。

m)遵循报告中的建议。

团体和专家的职责和权力

第14条 -  (1)除在交通和基础设施部交通安全检查中心条例中规定的职责外,在事故或事件调查中分配的小组和专家,于11年5月2019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编号为30771;

a)它可能会爬上涉及事故或事件的铁路车辆并对其进行检查。

b)访问铁路车辆上的记录设备示例,与交通有关的语音通信设备的记录以及与信号和交通控制系统中与交通有关的所有命令和交易记录。

c)用录音笔或书面形式接收参与事故或事件的人员和证人的陈述。

ç)不包括意外或事件; 国家安全机构,铁路基础设施运营商,铁路列车运营商,维修机构,维修单位和公司。

d)访问涉及事故或事件的火车人员和其他铁路人员的检查结果。

e)查阅因事故受伤的人员的身体检查记录。

帮助专家的义务

第15条 -  (1)调查专家不得进入事故现场,也不受提供证据的限制。

(2)有关人员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立即履行参与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专家的要求,并回答所提出的问题。

(3)提供运输服务和适当的工作环境,并在工作期间分配一名联络人员,以确保参与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专家按要求履行职责。

(4)涉及事故或事件的各方有义务将相关人员发送到总统府中心以供参考。

专家无法完成的工作

第16条 -  (1)涉及事故或事件调查的专家;

a)他们不能做出与调查和调查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行政指示。

b)他们不能对文档,账簿和记录进行注释,添加和更正。

c)由于职责,他们不能透露所获得的机密信息和文件。

ç)他们的行事方式不能破坏他们所处的职务和形容词所要求的尊严和信任感。

第四章

报告

报告

第17条 -  (1)该小组的主席有义务在一份报告中向主席介绍研究结果。

(2)如果小组成员之间在报告中提到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应在提出理由并签字后将这些问题提交主席。

(3)报告是基于从事故和事故征候中获得的经验而编写的,其中包括有关提高运输安全性和预防类似事故和事故征候的建议。 行政,法律或刑事责任的确定不能作为报告的主题。

(4)编写的报告不能进行符合性检查。

(5)铁路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根据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可以添加其他部分。

a)摘要:在此部分中表达了有关铁路事故或事故的基本信息。 事故或事件的类型,时间,地点以及发生的方式,生命或伤害信息的损失,铁路基础设施,车辆,货物,第三方或环境的损坏。

b)事故过程:在此部分将详细解释事故之前,期间和之后经历的过程。

c)有关事故的信息和发现:与事故或事件有关; 解释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人员组织,人员资格,事故涉及人员的行动和声明,适用的规则和规定,铁路车辆和基础设施组件的运行和维护记录,铁路操作系统的文档,具有类似特征的先前事件以及有关事故的其他信息。

d)评估和结论:这是评估有关事故的信息和发现的部分。 本节评估可能的原因。

d)建议:本节包含改善运输安全的建议。

(6)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完成并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1报告了有关事故报告的中期报告,该报告在这一年内无法发布,描述了事故周年纪念日事故调查的进展。

报告操作

第18条 -  (1)审核小组评估其议程上的所有报告,并就与改善运输基础设施和运输活动有关的问题以及涵盖所有运输方式的运输安全问题做出决定。

(2)如果确定报告中有遗漏的问题需要重新调查或进一步检查,则可以与书面理由一起决定研究和检查应由同一小组或新小组进行。

(3)评价委员会接受的报告已提交给部长和总统安全与外交政策委员会。

(4)报告应在主席网站上部分或全部发布,并添加到主席档案中。

(5)报告中包含的建议之后是准备报告的审核组。 报告发布后90天,请推荐的机构和组织要求提供书面信息。 记录有关每个建议的实施状态的信息和更新。

运营商事故报告

第19条 -  (1)铁路基础设施运营商和铁路火车运营商在报告定稿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和事件报告的副本发送给总统府。

第五节

杂项和最终条款

没有规定

第20条 -  (1)如果本条例中没有关于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检查的规定,则适用运输和基础设施部运输安全检查中心条例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废除法例

第21条 -  (1)于16年7月2015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编号29418的《铁路事故和事故征候和调查条例》已废止。

第22条 -  (1)本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执行

第23条 -  (1)本法规的规定由运输和基础设施部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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