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可转让地铁收入的规定

没有所有权转移的地铁收入监管:如果伊斯坦布尔和安卡拉的地铁线路在没有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投入使用且未获得收入,则收购组织会将收入的15%转移到所有者的帐户中库务署。

根据运输,海事和通信部的信,部长会议决定生效《关于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承接,接管和转让的决定进行修正的法令》,交通,海事和通信部的地铁及相关设施。

根据本期《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决定,从转让的每个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车站的电子定价设备计算的乘客人数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在所有收入,包括商业租赁和类似活动产生的其他收入,都将代表总收入。

如果在没有转让所有权和从项目中获得收入的情况下执行该项目,则受让人将所有总收入的15%转移到库务局确定的银行帐户中,直到项目成本支付之日为止由中央预算支付。 然后,在财政部和市政当局确定的期间内,该收入的15%将被转移到财政部的帐户中,剩余金额将转移到收单机构的帐户中。

在介于伊斯坦布尔大都会市的Bakırköy(İDO)-İncirli-Kirazlı,Bakırköy-Beylikdüzü,巴士站-Bağcılar-İkitelli与安卡拉大都会市拥有的Kızılay-Çayyolu-2站之间,介于Batıkent-Sincando(OSB站)之间(TCDD安卡拉将从火车站和Keçiören(Gazino站)之间的地铁线路项目转移的项目总收入的15%,将由相关市政当局转移到30日内中央银行国库署的相关帐户中工作日。

“公共应收款项收款程序法”的规定将适用于未付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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