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的新截止日期

危险品运输新期限:24年2013月3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危险品运输的包装件可以使用到2015年1月2014日,并且有义务聘请危险品安全顾问或接受危险品安全顾问的服务将于30年2015月XNUMX日而不是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将进入。
交通海事交通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施行。
根据规定,“寄件人”是指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确定收件人并签署运输单据的人,或者,如果运输过程按照运输合同进行,则指指定的人合同中的发件人。运输商将覆盖道路运输法规中的C1、C2、K1、K2、L1、L2、M1、M2、M3、N1、N2、R1、R2授权证书持有者。
它将使用《欧洲国际危险货物公路运输协议》(ADR) 中定义的包装件,并由 ADR 缔约国主管当局授权的部委或组织通过提供联合国编号进行测试和认证。
从事运输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前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要求持有的授权证书为C1、C2、K1、K2、L1、L2、R1、R2,现在也为需有M1、M2、M3、N1、N2授权证书。补充。
车辆驾驶员及车内其他人员义务中的“填写”条款已被废除。
– 时代变迁 –
法规生效之日在交通登记处登记的用于在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的车主,且没有车辆合格证/ADR合格证的;他们将按照时间表向交通部授权的机构/组织申请评估车辆是否适合ADR。因此,2006-2013年车型的授予期限从31年2014月30日延长至2015年2000月2005日,1-2015年车型的授予期限为31年2015月1996日至1999年1月2016日,30-2016年车型的授予期限为1990年1995月1日至2016年31月2016日。 1986年1989月1日,2017-30车型将获得车辆合格证书 2017年1985月1日至2017年30月2018日,XNUMX-XNUMX车型将获得车辆合格证书 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至XNUMX年XNUMX月XNUMX日,XNUMX车型及更早车型将获得车辆合格证书XNUMX年XNUMX月XNUMX日至XNUMX年XNUMX月XNUMX日期间获得车辆合格证书。
法规生效之日起在交通登记处登记的用于在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的车主,如果没有车辆合格证书/ADR合格证书,则须遵守以下期限: 2006-2013年车型为31年2015月1996日,2005-31年车型为2016年1986月1995日,31-2017年车型为1985年31月2018日。对于车辆,截止日期为 XNUMX 年 XNUMX 月;对于 XNUMX 年及更早型号的车辆,截止日期为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
– 对未获得文件的车辆罚款一千里拉 –
对于未按照上述日期获得车辆状况确定证书和车辆合格证书的车辆,将处以一千里拉的行政罚款。按时领取车辆尽职调查证书的,将获准领取车辆合格证书,并在上述日期结束前不再处以行政罚款。
灌装机、包装机、装载机、发送机、接收机、卸载机和罐式集装箱/便携式罐式操作员获得危险品活动证书的期限已从1年2014月31日延长至2014年XNUMX月XNUMX日。
聘请危险材料安全顾问或接受危险材料安全顾问服务的义务从1年2014月30日推迟到2015年XNUMX月XNUMX日。
公路总局规定的根据ADR确定和标记公路隧道类别的期限已从31年2014月31日延长至2015年XNUMX月XNUMX日。
修改后,《条例》增加了2条暂行条款。根据《确定路线和停车位》一文,负责和授权确定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位的机构和组织应在31年2015月XNUMX日之前完成这些职责。
24年2013月3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危险品运输的包装件,可以使用到2015年XNUMX月XNUM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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