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罚款条例修正案

变化调节交通行政罚款:在适用的行政货币按照公路交通法的规定,以中实施和跟踪采集刑事程序和原则与收据一起使用,在记录和图书规例,修订条例
4 April 2014 CUMA
官方公报
编号:28962
条例
来自内政部:
公路应用于交通法规定
行政货币处罚
程序,程序和
关于书籍的规定变更
开启调节SIGNING
第1条-于6年4月2011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编号为27897的《根据公路交通法的规定征收和跟进行政罚款的程序和原则的实施细则》以及所使用的收据,会议记录和书籍, 《关于在规章,收集和后续行动中适用的程序和原则的规章》。
第2条-该法规的第1条已作如下修改。
“第1条-(1)本法规的目的是确定针对违反13年10月1983日颁布的编号为2918的《公路交通法》规定行事的人的行政督导和交通行政罚款决定书的形式,内容,采购和使用原则; 罚款的征收和跟进应采用的程序和原则; 在中央,地区省级和区级组织中分配和授权的安全总局和宪兵总司令部的人员以及交通,海事和通信部以及公路总局的有关部门的人员具有资格,授权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将准备文件和会议记录,进行协调和确定合作原则。”
第三条-同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a)和(b)项作了如下修改,(c)款已被废除,在“ f”款中的“被禁止”之后加上“或受到保护”。已添加。
“ A)移交给行政主管的纪要和交通行政罚款纪要的形式,内容,采购和使用原则,收集和跟进,
b)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授权谁向行政管理当局发布调度记录和交通行政精细决定报告,
第4条-废除了同一条规例第4条第一款的(d)和(f)项,对(b)和(ğ)款进行了如下修改,并在该款中增加了以下(h)款。
“ B)移交给地方当局的报告:当局为确定《公路交通法》规定并有权作出决定的轻罪而起草的报告,”
“Ğ)交通运输,海事和通信部:根据《公路交通法》的规定,在交通,海事和通信部的有关部门中分配和授权的人员因不当行为而采取行动,
h)授权人员:有权接收和交付针对第2918号法律规定的行动而发布的交通管理罚款决定报告以及财政部有关单位向民政部门发送报告的官员,“
第5条-该法规第二部分的标题已作如下更改。
“发给行政主管的会议纪要的形式,内容和印刷,防止/扣留车辆的纪要,驾驶执照的纪要和交通行政罚款的决定,被授权发布会议纪要的人,会议纪要的编制程序和原则”
第六条-同一条第6条的标题如下。
“准备的会议记录的形式,内容和印刷
第5条-(1)交通行政精细决定报告(附件1)的形式和内容,以电子方式发布的交通行政精细决定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附件2和附件3),转交给主管的形式和内容在(附件4)中进行了说明,转交给首席行政官的形式和内容(附件5中),从马自巴塔寄来的通知信封的形式和内容(附件6)。 (附件7)中显示了收容记录的形式和内容,(附件8)中显示了临时驾驶执照提取记录的形状和内容。
(2)由财政部印发《向行政主管下达的纪要》和《交通行政决定决定》,并发给财政部确定的单位或机构,分发给授权组织。 本法规中规定的会议记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制作和编辑。 其他有关程序和原则由内务和财政部共同决定。”
第7条-该法规第6条的标题已更改为“那些有权发布会议记录的人”,第一段中的“收据和会议记录”一词改为“会议记录”,而该段的(c)段如下。
“ C)交通,海事和通信部以及中央,区域,省和地区组织的公路总局有关部门的授权人员,”
第8条-该法规第7条的标题如下。
“有关收到会议记录和各单位进行交易的程序和原则
第7条 - (1)根据本规则的6; 授权人员获得足够数量的交通管理罚款决定作为新的纳税人。
(2)由第6条规定的人员;
a)交通行政罚款决定会议纪要,交通行政罚款决定书和登记簿(附件-10),
b)向文职人员发布关于公务员权力不端行为的登记。
c)车辆交通设施准备用于禁止交通或受控制的车辆,车辆交通保护/登记簿和登记簿(附件-13),
d)驾驶员执照持有临时临时驾驶执照吊销回滚诉讼,临时驾照和注册检索记录簿侵占罪(附件-14)
被记录并提供给相关人员使用。”
第9条 - 同一条例的第8条及其标题修改如下。
“关于会议记录的准备和交付的程序和原则
第8条-(1)每分钟的记录都要用固定的墨水或圆珠笔清晰,完整,完整地填写。 会议纪要由发行人/编辑和违规者签名。 对于那些不签署会议记录的人,将放置“未签署”记录。
a)交通管理罚款决定(附件-1)的决定应一式三份。 第一份副本应提供给违反规则的有关人员,第二份副本应提交给组织者管理会议记录的机构的有关单位。 有关刑事诉讼的信息被转移到电子环境,这些数据与财政部的有关单位以电子方式分享。 在收到会议记录后,子机构将提交给机构的授权人员提交给税务局。
b)民事州长调度记录(附件4)布置在一式三份。 会议记录的两份副本应提交给该官员所在的机构。 在该机构的有关单位,记录民事当局出动记录将举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个副本将在七个工作日内送交有关审批文职政府,以维持在纪录机构的第二个副本沿书(OCT-12)。 存根,到在收到报告被给予该机构主管人员依靠税务机关结束后交付。
(2)交通行政罚款安排并产生的在罪行发生所在地违反通知规则事件与电子媒体(附件-3)决策便携式或手持式设备的记录;
a)报告由发布者/组织者和违反规则的人签名。 对于那些不签署会议记录的人,将放置“未签署”记录。
b)记录应分两份。 会议记录的副本应发给违反规则的有关人员,第二份副本应送交其所属机构的有关单位,并存放在机构内。 有关刑事诉讼的信息应在电子环境中发送给财政部,以便在刑罚最终确定后进行收集和跟进。
(3)如果民用大使的货物是在带有固定/桌面设备的电子环境中生产的(附件-5);
a)记录应安排两份,所有副本应由主办方/组织者签字。
b)会议记录的副本应送交民事当局,以便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批准,另一份副本应保存在机构内。
(4)如果一起违反了几项交通规则,则在会议记录中应分别写明与每次违反行为相符的法律条款。 如果同时发现三项以上违法,则为有关条款准备一份新报告。”
第十条-同一法规的第10条的标题如下。
“向车辆的牌照或托运人准备报告
第9条-(1)违反《公路交通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规则的车辆的拥有者,将根据公路交通法授权的人员根据车辆数据库中车辆的车牌或车辆登记文件中的信息处以罚款。
(2)道路交通法的根据进一步的汽车与汽车驱动器/操作系统领域的相关规定/充电基础上,通过车牌车主/操作区/货运交通在信息提供给交通行政罚款,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的情况下,发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报稿。
(3)的记录将被通知,要存储的有关单位的一个副本,存根被安排在三个副本中的相关人员的副本交付给该位后收到的分钟税务机关。 记录与桌面设备或电子(附录2)生产有关的人被通知被布置在两个副本的副本被存储在复制部的情况下,静止的/移动设备。 有关刑事诉讼的信息被转移到电子环境,并在电子环境中与财政部的有关单位分享。
(4)以这种方式拟备的会议记录由发行人/组织者签字,并交付给与该官员有联系的机构的有关部门,以妥善处理。”
第十条-同一法规的第11条的标题如下。
“会议记录通知
第十条-(10)在1年30月3日的《轻罪法》第2005号第5326条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将通知交通行政管理决定分钟。
(2)的日期车主的地址信息时,侵权行为成立的地址登记制度的人口和公民事务总局指导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注册的计算机记录在这里不能提供的情况下,在能够的情况下被写入或记录的车辆电子系统由于文件在通知流量的相关章节识别充满mazbatalarını登记机关。
(3)与从以电子接收的地址给予行政处分人口和身份共享系统的公民事务总局民事权力,就不可能按照酋长声明地址平民运分钟发现填补了mazbatalarını的相关章节。
(4)如果车辆拥有人不止一个,则将在车辆牌照上发布的交通管理罚款决定报告发送给车辆拥有人,以登记的第一顺序将拥有人以及民政部门通过邮件或在19年1月2013日的官方公报上发布的编号为28533的行政制裁决定发给该人。按照《电子通知规则》的规定以电子方式通知。
(5)通过邮件通知的会议记录副本应放在通知信封(附件-6)中,并发送给有关人员进行通知。
(6)有关通知的会议记录的信息将在后续罚款和追缴罚款最终确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发送给财政部税收管理局。”
第12条-该法规第12条的标题以及第一段的(a)和(b)条款已作如下更改。
“关于准备禁止交通/保持警惕的车辆的记录和书籍的程序和原则”
“ A)对于被禁止行驶或处于保护状态的车辆,请一式三份地提供“车辆停驶/停驶记录”,向违反规定的驾驶员提供一份,将其保留在要创建的文件中,并将一份保留在页脚中(附件7)受到管制。
b)关于被禁止行驶的车辆的信息记录在“被禁止行驶的车辆的登记簿(附件15)”中,有关被保护车辆的信息被记录在“被保护车辆的记录(附件15 / A)”中。
第十三条-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已被废除,第二和第四款已作如下修改。
“(2)可以将《交通行政罚款决定报告》中规定的行政罚款,通过财政部收入管理局授权的银行和PTT支付给财政部下属的会计部门,税务局。”
“(4)如果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交通管理罚款; 四分之一的折扣。 如果受处罚者的财务状况不适合并在1(一个)个月内适用于相关税务部门,则税务部门可以决定以现金支付第一期付款,其余三期以一年和四等分的方式支付。 如果未按时和全额支付分期付款,将收取行政罚款的剩余部分。”
第14条 - 同一条例的15第一段修改如下。
“(1)罚款必须在通知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对于在一个月内未支付的罚款,每个月收取5%的利息。 在计算每月利息时,会将每月分数作为一个整月考虑在内。 以这种方式发现的金额不得超过罚款的两倍。”
第15条-该法规第17条的标题如下。
“用于会议记录和后续工作的书籍
第17条-(1)会议记录的分发和跟进使用的书籍如下:
a)交通管理罚款决定记录和包络书(附件-10),
b)注册服务商的注册记录和包络书(附件-11),
c)民事诉讼推荐书(附件-12),
ç)车辆交通保护/登记记录和登记簿(附件-13),
d)临时转让许可证书和登记簿(附件-14),
e)交通预订车辆手册(附件-15),
f)附上车辆登记处(附件15 / A),
(g)临时检索驾驶证书登记处(附件-16)。
在条例(附件2)的书(10),(九月11),(九月12),(九月13),(九月14),(九月15)(附录15 / A)和(附录16),分配给指定有关官员通过推动它们连接公司制造单元。
(3)会议记录交付后,将记录在相关的注册表和挪用书中,并由交付和接收会议记录的官员签名。”
第16条-该法规的第18条已作如下修改。
“第18条-(1)在完成交通行政罚款决定记录和发给行政主管的会议纪要后,由授权人员将其交付给接收会议记录的机构的有关部门。 交通组织中剩余的这些会议记录副本将自通知之日起存档并保存五年,并在其任期结束时被适当销毁。
(2)《预防/拘留车辆行驶记录和驾驶证追回记录》的副本以及该文件中所保存的会议记录的脚注自车辆/驾驶执照交付之日起存档五年,并予以适当销毁。”
第17条-在同一法规的附件中;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7,附件8,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和附件-在废除附件16和附件15之后,由于本法规的附件已对第15条进行了更改,并且附件9 / A已添加到同一法规中。
第18条-以下临时条款已添加到同一法规中。
“收据的保留
临时条款3-(1)在12年7月2013日对某些法律和法令法进行修订的法律发布之日之前签发的编号为6495的交通罚款会计官员付款官员的收据的其余副本,自发布之日起存档和保存五年,以及它在期满时已被适当销毁。”
第19条-该法规的第21条已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21)本条例的规定由内政,财政,环境与城市化和运输,海事和通信部长共同执行。”
第20条 -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21条-本条例的规定由内政,财政,环境和城市化以及运输,海事和通信部长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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